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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台城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防止运输车辆散落泥、沙、石等物料污染道路,确保市区环境优美、洁净、卫生,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将有关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需在台城地区运载泥、沙、石及建筑垃圾(以下简称泥、沙、石)单位或个人,必须携带有关证件到市市政局申请办理准运证。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局核发准运证。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二、运输泥、沙、石的车辆要装载适量,车厢上部覆盖篷布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泥、沙、石沿途散漏飞扬。车辆离开建设工地时,应冲冼车体,保持车辆整洁。
三、泥、沙、石要按指定地点倒卸,凡不按指定地点倒卸的,除责令其限期清洗干净外,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3000元罚款;运输过程中漏洒造成污染的,除责令其限期清除外,按实际漏洒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净的,由市市政局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