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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镇海湾航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确保航道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镇海湾航道的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镇海湾标示的航道范围内设置渔网、渔栅、蚝杆、蚝排等碍航物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
二、凡在标示的航道范围内已设置的渔网、渔栅、蚝杆、蚝排等碍航物必须在2002年1月25日前自行彻底清拆。逾期不彻底清拆的,有关部门将组织强行拆除。一切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依法给予处罚。
三、今后凡重新在镇海湾标示的航道范围内设置渔网、渔栅、蚝杆、蚝排等碍航物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取消其捕捞资格。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移动、损毁、破坏航道助航标志和测量标志,否则,将依法给予处罚。因侵占、移动、损毁、破坏航道助航标志和测量标志而引发的安全事故,由该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接受劝告,辱骂、阻挠、殴打管理人员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