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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吸取深圳“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对象
全省范围内所有已开业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
以上场所的所有权人、经营权人或相关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按照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消防手续;严禁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经营。
(二)必须确保营业时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灯质量和安装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严禁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确因管理需要保持常闭状态的安全出口必须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系统。
(三)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并确保完整好用;严禁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必须对所有电器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并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严禁电器产品安装或者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要求。
(五)必须确保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不能确定符合要求的,应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确认;严禁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装修、装饰材料。
(六)必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七)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严禁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
(八)必须严格遵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公共娱乐场所超额定人数营业。
从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全省所有通告范围内的场所必须立即按照此通告要求自行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自行停业整顿。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的场所,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从严从重处罚,并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火灾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所有权人、经营权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