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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发证对象为村委会一级,即土地所有权人为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者为各村民委员会或转制后依法接管集体土地管理职能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申请者必须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所在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登记时,要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五)申请宗地的图件。
委托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者必须在确定宗地界址线、核定面积、座落、公榜、准备申报文件和图件方面积极配合登记机关开展工作,并要根据登记者的需要出席指界现场,以确保土地登记的准确性。
四、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申请书、相关文件的日期自2006年11月15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因故不能如期申请的,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所在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既不按期办理又不申请延期的,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
五、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有关工作由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台城龙华里34号),联系电话:567****、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