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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优待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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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优待证通知

市直各局、各镇工委会和市总直属基层工会:

一年一度办理市困难职工优待证的工作将在10月份进行。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职工优待证申报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市困难职工优待证”的对象:

按**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台府办[2004]77号文)规定,申请办理2007年度“**市困难职工优待证”的对象是:①市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厂矿企业,(已成立工会组织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镇办企业,各类型非公企业)在职的工会会员;②现在仍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工会会员;③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区为260元,圩镇为195元,农村为130元离退休工会会员);④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困难的工会会员。

二、申办的时间:

每年10—11月为申报、审批和办证时间,12月底为发证时间。过期不办理。

三、申办的程序:

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需填报《**市困难职工档案表》,①凡属新增困难职工户,家庭成员每人交免冠一寸照片一张;②凡属原特困户,需将已领取的《**市困难职工优待证》连同《**市困难职工档案表》一同交来续办,不需交照片;③提供本人工会会员证复印件一份;④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调查核实加具意见后,报主管部门的工委会审核加具意见,报送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⑤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交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并发给《**市困难职工优待证》。《**市困难职工优待证》从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请各工委会、基层工会及时做好调查核实、填报工作,并将填写好的《**市困难职工档案表》及有关证件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总工会维权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