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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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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年社会保险目标任务的通知》(江府办函[**]2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企业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台府办[**]83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年度有关养老保险调整问题的通知》(江劳社[**]266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缴费比例的调整

1、所有企业以及按企业标准参加养老保险的非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7%,个人缴费比例8%保持不变。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比例暂缓调整(即单位16%、个人8%)。

二、核定的各险种缴费基数

1、养老、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养老、工伤保险费按核定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征。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人事部门核定的列入计征范围的工资和补贴总额。

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按企业标准参加养老保险的非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被保险人,本年度申报缴费工资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即1252元×60%=751元)计征,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1252元×300%=3756元)的,按3756元计征。本年度未申报缴费工资的,以上年度的缴费工资为本年度的缴费基数,若上年度缴费工资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即751元)为基数计征。

村(居)委会干部的缴费基数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252元×60%=751元)计征。

2、失业和女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失业、女工生育保险费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04元)为基数计征。

3、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已核定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04元的,按904元为基数计征,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2712元)的,按2712元为基数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