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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新式商品标价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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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新式商品标价签通知

各有关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48号)、省物价局直属分局《关于规范商品标价签工作的通知》(粤价物检[**]10号)以及**市物价局《关于实施使用新商品标价签的通知》(江价[**]4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商品价格标价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现将我市商品明码标价事项通知如下:

从**年5月1日起实施使用新式商品标价签,7月底停止使用旧式商品标价签。

新式标价签共有三种颜色,一般商品使用红色或蓝色标价签,降价商品使用黄色标价签。

填写标价签时要标明品名、产地、规格型号、计价单位、零售价等主要内容;降价标签要如实填写原价和降价原因。

新式标价签由**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商品标价签必须印有"**市物价检查所标价签监制章"字样。

较大规模的经营企业、商场可以自行设计特色商品标价签,标价签式样必须经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同意,标价签上印有"**市物价检查所标价签监制章",并到指定印刷单位印制。

较大规模的经营企业、商场使用本单位电脑打印的商品标价签,经市物价检查所监督同意,规范使用标价签。

新式商品标价签由我局指定印制、批发及销售单位,规定批发和销售价格。除指定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批发和销售商品标价签。市物价检查所负责对明码标价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