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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办字〔**〕20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市工业发展运行局、有关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搞好执法培训,切实提高执法能力。
二、做好我市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上报工作。市工业发展运行局及各县(市)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受理、审查、上报工作,强化依法行政。具备办证条件的企业要抓紧向所在县(市)主管部门申报相关材料,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
三、严格矿山主要生产要素的管理。各县(市)要依据《条例》和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由冶金行业管理、公安、国土、安监、电力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权责明确的电力和民爆用品审批使用制度。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非法和违法矿山,公安和电力部门不予供应电力和民爆用品。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冶金矿山企业,要严格控制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防止丢失、盗窃和挪用。
四、进一步加大我市冶金矿山生产经营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把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当作依法治理矿山生产经营秩序的有效工作手段,认真做好管理制度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力度,努力建立良好的冶金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