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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年7月26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好《特别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贯彻实施《特别规定》重要性的认识
《特别规定》的公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凝聚了社会各界对质量安全法制建设的积极支持,承载着人民群众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热切期望。《特别规定》的实施,必将有力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强化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从而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特别规定》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深入学习,准确把握《特别规定》立法的精神实质
《特别规定》是在总结、分析近一段时期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在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梳理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根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出的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特别法规规定,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一)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规定》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要对当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突出了企业要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第一责任,强调了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赋予了监管部门必要的执法权力。《特别规定》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作了进一步重申、明确和补充规定,赋予了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者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封存扣押违法使用的原辅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生产经营场所等权力,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提高了监管执行力。
(三)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规定》强调了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定条件和要求,重申了对生产产品所用材料的相关要求,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和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对违法生产经营者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四)规范了监管部门正确行使权力。《特别规定》强调了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明确规定了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明确规定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
三、迅速行动,做好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各项工作
《特别规定》是统领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法规,各级各部门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一)组织学习培训,正确把握《特别规定》的精神实质。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特别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迅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
(二)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市要抓紧成立充实和完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大力支持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
(三)落实各监管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农业、卫生、质监、商务、工商、药品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相互间的协调沟通,努力构建良好的合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信息与技术交流,并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有关规定,严禁相互推诿。
(四)进一步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强化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惩处力度,该重罚的要重罚,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五)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少数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对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的,要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依法打击纵容包庇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省政府将对各地落实《特别规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