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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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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8号)和劳动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视频会议要求,决定于**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全面排查。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举一反三,除重点排查对象外,对小工队、小加工厂(如:小服装厂、小鞋厂、小合成板厂等)、小冶炼厂、小洗选厂等劳动密集场所和名人经营的企业,特别是个别企业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阻挠劳动执法人员监察,这次要进行重点检查,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确保专项行动全面开展。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逐级确认,建立台帐,存档备案。要在农民工居住和工作场所,设立维权标识,公布当地政府和公安、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维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要调动一切力量,逐村、逐厂排查,切实做到全面彻底,不留隐患。

二、加强整顿,依法查处。在排查过程中,要坚持“边检查、边纠正”的原则,对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证照不全、无证经营的企业,要重新审查登记,严重的坚决关停取缔。对劳动用工不规范的企业,要督促其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登记备案。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克扣拖欠工资、使用童工、超时加班和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严格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惩处。对行政不作为、渎职和借机索要好处等行为,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这一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推进。为此,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张砚平任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广宇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等部门和市总工会负责同志组成(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特别是县(市、区)要吸收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和监察力度,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企业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依法查处拐卖人口、雇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监察局负责清理取消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限制和禁止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到企业进行执法监察的一切地方规定和行政命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并对企业相关证照进行规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砖瓦窑无证开采和违法占地专项整治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被关闭取缔企业中身份不明的智障人员和流浪人员的救助和遣送工作。工会组织要严格按照《工会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要及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划定阶段,分步实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学习、准备、动员阶段(6月28日至7月7日)。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广泛宣传国家及省、市关于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行动方案,调配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调动整合检查装备、资料,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为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做好充分的思想、队伍、装备等准备工作。各县(市、区)要于7月5日前,将国家和省、市有关专项行动的文件、会议精神传达贯彻情况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检查阶段(7月8日至8月23日)。各县(市、区)要按照行动方案和计划,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加强组织协调,调动一切力量,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逐村逐厂“地毯式”排查,做到全面彻底,不留隐患。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一旦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市政府将于7月下旬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地有效开展专项行动。各县(市、区)要做好准备。

(三)总结、收尾阶段(8月24日至31日)。各地要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疏理和总结,保证各项查处工作扎实有效。对新发现的案件或重大违法案件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不能因为活动到期而仓促结案,该查处的要继续查处,需要进入法律程序的,要继续依法办理。

五、加强宣传,强化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深入宣传《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自我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要深入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重视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揭露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做到有报必查、查明必处,并将查处结果公布,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

各地要充分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在经费、编制和执法环境上给予支持。要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组织培训学习,提高政治责任感和执法水平,并将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优秀人才充实到一线队伍中去,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配备要求的要按规定配备,最低不少于5人。各地不得以优化企业经营环境为理由,阻止、干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的正常监督和检查,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专项行动过程中,如遇重大案件和需请示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请示报告。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将书面总结和专项行动统计表于**年8月26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