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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打井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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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打井通告

我市是水资源严重匮乏地区,为进一步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在全市范围内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现就打井取用地下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凡新建用水项目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水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批准取水按照非传统水、客水、地表水、浅层地下水的顺序实施。在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重要泉域,除生活用水外,禁止打深井取用地下水。

二、合理利用水资源

凡年取用地下水超过100万方经努力可以改用非传统水、客水、地表水的企业,必须按照政府指令关闭自备井,改用非传统水、客水或地表水。

三、严格打井和取水许可审批程序

凡需打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务部门提出申请登记并获得预批准手续后方可打井。年取用浅层水不超过100万方者由县级水务部门办理预批准手续,工程竣工由县级水务部门验收后办理《取水许可证》;年取用浅层水超过100万方或打深井取用深层水的,由市水务局办理预批准手续;在市区内打井取用地下水的,到市水务局办理审批手续。工程竣工经市水务局验收后,到市行政审批大厅水务局窗口办理《取水许可证》。

四、依法查处各种违法取用地下水行为

(一)坚决制止乱打井行为。未办理预批准手续打井的,责令其停止打井,符合取水批准条件的,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或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其打井设施或封填井眼,逾期不拆除或不封填的,由市、县水务部门组织拆除或封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格按照批准条件取水。取水工程建成后经验收,打井深度、数量、位置等与批准手续不一致的,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五、保护水政人员的正常执法行为

妨碍或抗拒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