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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1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14号)精神,做好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一)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年,试点县要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试点,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为核心,科学界定乡镇政府职能,理顺乡镇与上级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合理调整乡镇政府机构,创新乡镇工作机制;改革和整合乡镇事业站所,构建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合理确定乡镇编制规模,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在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搞好巨鹿县、临城县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市委要求,坚决撤销在合并后的乡镇设立工作站、办事处,对个别地方存在的明撤暗不撤的问题,由市监察局牵头,对各县(市、区)进行彻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期完不成整改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试点县(市)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于**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各级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冀政〔**]86号)精神,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方案,明确投入责任,落实保障资金,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全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等政策全面落实,切实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同时,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布局调整和学区建设,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对规范的分税制和统收统支加激励两种县乡财政体制模式,发挥财政体制在促进城市化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功能,切实提高基层财政的保障能力。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扩大经济发达乡镇的财政自主权,增加可支配财力,加快城市化进程;不断提高经济相对落后乡镇的财政保障水平,确保乡村两级正常运转和必要的事业投入。**年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要在巨鹿县试点的基础上,扩权县和其他县(市、区)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方案,在全市全面推开。各级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支出管理制度,切实增加对“三农”的投入。要全面落实财政对村级组织的补助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制度,确保农村公益事业稳定发展。
二、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一)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数额。**年上半年,各县(市、区)要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一是核定债务,明确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逐笔审核每一项债务,查明举债原因,核对资金使用情况,分清债务性质,摸清债务用途。根据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把偿还债务的责任明确到单位或个人。二是锁定债务数额。在认真核对原始资料、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经借贷双方确认无误,审核人员和审核机关签字签章后,锁定债务数额,上报清理结果。已经锁定的债务,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及化解调减外,今后不得随意调整。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对经核实认定的债务,在明确债权人身份的基础上,分别以直接债务、担保债务、经营性债务、乡村两级运转债务、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公益事业发展债务,举办义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防疫、扶困救助、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债务等实行分类登记。要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四是建立县、乡、村三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政策措施,对**年及以后新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要求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各级各部门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乡村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村的收入水平,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更不能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三)扎实推进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化解乡村债务的基本原则是“谁的债务谁化解,以乡(镇)、村为主,上级适当帮助”,即乡镇举债由乡镇偿还,村级组织举债由村级组织偿还。乡村两级要积极探索化解债务的政策和措施。以盘活资产、开发资源、债务重组、清收债权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各级政府要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支持乡(镇)村化解债务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要从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基层推进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要区别轻重缓急,采取有力措施,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发展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各地在化解债务时要依法办事,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维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将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的债务向农民摊派,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全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年,在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已经具备较好工作基础的其他县(市、区),可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在全县(市、区)范围内进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选择部分乡村进行试点。
(四)积极为制止新债、化解旧债创造良好环境。各县(市、区)要建立村级资产台帐,加强村级资产管理,严防村级资产流失。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制,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落到实处。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拍卖、发包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完善村民议事规则,规范村级行为。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切实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出现村级债务前清后欠的问题。
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乡镇政府对农业农村的公共服务能力,增强乡村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增收,不断扩大乡村债务清偿能力。在乡村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要做好乡镇撤并、村组合并工作中原乡村债务的清算、移交、处置等工作。
三、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免除农工负担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费用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取消农业税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乡村两级特别是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妥善处理农业税尾欠,是否清收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决定清收农业税尾欠的,要严格政策,做细工作,确保农村稳定。要根据基层财政工作实际,转变农业税征管机构职能,切实加强新农村建设资金的财政财务监管。
加强涉农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民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等农业生产性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重点监管;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进行专项治理。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健全和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坚决遏制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编制部门牵头负责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清理化解乡级债务工作,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工作。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我市目前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具体意见和实施方案,做好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