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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集中供热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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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集中供热问题通知

《**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一年来,我市集中供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供热政策进行规范和管理,集中供热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结合我市发展集中供热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无论采用何种集中供热方式,均需报经市政府供热办审查后方可实施。市区集中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成片推进。

二、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采暖锅炉,应当按规定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三、具备接入集中供热条件的小区、单位,申请集中供热的,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定供热协议。供热工程要在本年度的10月30日前竣工并达到供热条件。

四、集中供热热交换站位置属规划预留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热交换站要严格按照供热规划和供热规定建设,由用热单位无偿提供,其土地所有权不变。提供交换站用地的小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其他小区、单位收取费用;几个小区合用的交换站,由各小区共同协商、达成共识签定协议后建站。

五、供热单位和热用户要严格按照《**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和市物价局的收费标准进行规范收费和缴费,不得私自更改用热面积、价格及付款方式。

六、对私自接通集中供热的用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七、新建居民小区和新增集中供热用户应当实行一户一表。已接入集中供热的老用户和已进行分户控制改造的用户,稳步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实行一户一表的用户按用热量收费。

八、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温度不达标的,每低1摄氏度退当日热费的10%;室温低于10摄氏度的,全额退还当日热费。

九、地板采暖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应当积极推行地板采暖项目的实施,提倡具备条件的新建筑工程采用地板采暖方式。市规划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要对采用地板采暖方式的建筑,从材料质量的把关,施工设计、竣工验收等项目的审批上给予支持。

十、供热企业属市政公用企业,年度供热规划确立之后,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做好保障工作,确保采暖工程按时开工和竣工,以保证供热区域居民按时采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