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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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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通告

为加强我市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客运交通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现就我市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道路上从事客运活动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云南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客运车辆准驾资格和安全查验卡后,方可从事客运活动。

二、禁止未取得营运性资格和达到报废年限而延期使用的客运车辆从事营运性客运活动。

三、因政府组织大型活动而临时征用的非营运性客运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驾驶员客车准驾资格、车辆安全性能检查等手续,领取专用证件后,方可从事营运性客运活动。

四、旅游客运车辆,应当按季度到公安车检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办理乘客保险手续,确保旅客安全。

五、根据实际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客运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点对过往客运车辆的驾驶员资格、车辆安全手续、载客人数等进行必要的检查。经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不得继续载客行驶,所载旅客,由组织承运单位另行安排车辆。

六、中小学,幼儿园组织集体活动用车,实行审批制度。需乘车外出时,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使用有客运资格的车辆,并将拟外出的人数、拟乘车辆和驾驶员的情况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并领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专用证件后,方可乘车外出。

七、违反本通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第六项规定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