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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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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税收管理,促进重点工程建设,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程是指我市境内列入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建设工程,包括交通能源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农林水利建设工程、铁路电力建设工程等。

二、重点工程涉及的税收内容: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领导负责、部门配合、信息共享、验票(税务监制发票)拨款、过错追究”原则,加强对重点工程税收管理。

(一)发改部门应在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后15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建设部门应在中标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后的15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信息资料。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季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重点工程土地征用、出让信息;在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中标施工单位承包、分包项目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详实的信息资料。

(四)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应及时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竣工决算审计结论。

(五)财政部门

1、负责财政性资金(含地方政府或民间配套资金以及地方政府担保和兜底融资,下同)在**市境内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直接向财政部门结算的,每一笔工程款必须凭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支付;不直接向财政部门结算工程款的,由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拨款时,按5.5%综合税率预留重点工程纳税保证金。

2、负责及时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财政性资金的重点工程项目造价预、结算资料信息。

(六)重点工程指挥部(领导小组)

1、负责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重点工程项目中标施工企业详实的信息资料。

2、负责协调重点工程税收征收入库。

(七)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按税法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进行扣税申报,自觉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

(八)税务部门要加强依法治税,明确重点工程税收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与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上门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加强纳税服务;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立重点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开展“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提高办税效率;要主动加强与发改、财政、建设、国土、审计等有关部门以及其他项目管理单位的协调,建立联系制度,切实做好重点工程税收的管理。

四、建立定期督查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部门协税联控和税收征管工作落实到位

(一)市政府将重点工程协税护税及管理工作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发改、建设、国土、审计、财政等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重点工程税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成立督查落实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督查、考核、通报各重点工程协税、护税、征税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所属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重点工程税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二)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未按税法规定进行征收管理,造成税收流失或混级混库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重点工程纳税人或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未按规定办理税务(扣税)登记或报验登记、报送纳税资料、进行纳税申报,以及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扰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重点工程的纳税人或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未按规定凭合法有效发票结算(预付、预收)工程款项、材料款和其他款项,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