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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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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征管行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溢发展环境,同时确保财政非税收入足额征收到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6月1日起,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窗口,负责征收市本级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项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收费的执收单位和收费项目

市规划局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人防办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市财政局的“防洪保安资金”,市劳保办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市墙体材料专项改革办公室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市房产局的“白蚁预防费”,市水利局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市建筑工程质监站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市环保局的“建筑噪声超标排污费”,市地震局的.“抗震设防确认费”,市文物处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市气象局的“防雷工程技术评价、监督检测费”。

二、集中收费的方式及操作程序

(一)凡列入基本建设集中征收范围的应缴非税收入,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设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集中收费窗口缴纳办理。集中收费窗口对上述基本建设收费项目实行一次性收费,并开具收费票据。

(二)操作流程

l、报建的建设项目在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市建设局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副本)之前,由建设单位先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收费窗口核定应缴纳的费用(由各执收单位按标准和程序核费),并领取缴费通知单。

2、建设单位将缴费通知单填写好后,再送集中收费窗口审核认定,由集中收费窗口汇总计算出项目应缴纳的各项费用总额。需缓减免有关费用的集中收费项目,由执收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缓减免的范围和额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缓减免范围和额度的,按市政府关于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规定,由执收部门提出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查,按程序审批。

3、集中收费窗口将基本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列项通知缴费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和个人到银行设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办理缴款手续。

竣工的建设项目如按规定需补缴有关费用的,由执收单位列项通知缴费单位和个人到银行设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办理补缴款手续。

4、集中收费窗口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回执,并确认有关费用均已缴清后,开具财政的收费票据给缴费单位,缴费单位凭此票据到相关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三、集中收费管理及要求

(一)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要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内的银行窗口设立基本建设集中收费专户,所有集中征收的基本建设项目非税收入一律缴入非税收入专户,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厨将集中收取的非税收入,按规定分解到各执收单位,实行按周结算。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集中收费窗口代征,及时入劳保基金专户。

(二)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的集中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要将收费情况按月通报各执收单位,并与市财政局国库科进行核对。

(三)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应加强对集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面积、减免事项、资金解缴等相关事项和环节的检查。

(四)各执收单位以及无收费但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单位要选派业务骨干进驻政务中心,负责登记台帐、计费、开具缴费通知单和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未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包括补缴费用)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准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准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准发放房产证。

(六)在集中收费过程中,因违反程序和规定造成集中收费资金流失的,由市财政局从相关责任单位的财政拨款或财政专户中等额扣抵。对严重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