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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市貌综合整治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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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市貌综合整治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综合整治的范围

全面整治**城市规划区内市容市貌,其中迎丰路、人民南路、人民北路、氵舞水路、芷江路、三角坪、鹤洲路等路段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综合整治任务,其他路段按市政府要求组织实施。

二、综合整治的内容

(一)整治户外广告。凡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广告、招牌,一律自行拆除。新设户外广告必须先经市规划局定点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严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严禁在城区街道两侧悬挂横幅。

(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凡未经规划审批建设、扩建、加层的房屋,雨阳篷、烟囱等建(构)筑物,一律由业主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外置防盗网必须改为内置。

(三)规范空调外机放置位置。空调外机不得占用临街人行通道,每栋建筑物立面空调外机悬挂到每层窗台以下统一位置,做到整齐划一。

(四)整理、清洗、维修临街建筑物外墙及设施。1、全面维修破旧的临街建筑物;2、清洗或粉刷临街建筑物外墙;3、规范临街单位、门面招牌,做到规格统一、协调美观;4、机关事业单位的临街建(构)筑物,按设计要求安装轮廓灯,高层建筑物按设计要求安装彩色射灯。

(五)整治街道卫生。严禁在城区乱倒垃圾、乱泼污水。清运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使用封闭式装置,不得污染路面。临街餐饮店面一律实行前堂后厨,严禁向街道排放油烟,不得污染、损坏城市道路及妨碍行人通行。

(六)取缔违章占道经营。所有从事修理、加工及其他经营的摊点(担)必须归店入市,严禁乱摆乱设和沿街叫卖;所有车辆必须按要求停泊,严禁乱停乱放。

(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社区具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个人及门店经营户,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三、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目标要求完成美化亮化工作任务;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划设计要求,对所属建筑物实施美化亮化;各电线、电缆等线路产权单位必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规范悬挂在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线路。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