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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单位试行行政问责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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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单位试行行政问责制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行政责任,促使行政领导恪尽职守、严格依法行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在市直单位试行行政问责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行行政问责制意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行政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试行行政问责制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激励各行政机关自觉履行职能、忠于职守、恪尽职责的有效办法;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途径;是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防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责不负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各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服务群众,塑造诚信、责任政府形象的当务之急。各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试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努力维护国家和行政机关形象。

二、坚持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

试行行政问责制,要按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所有行政问责对象,在问责程序启动前后,都有义务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三、明确行政问责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行政问责的对象主要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行政问责的主要内容:行政问责对象履行工作职责不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拒绝、放弃、推诿以及无合法依据或者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但又尚不够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乱作为、不作为等情形。问责的重点:

(一)各单位“三定”方案中明确的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能;

(二)年度内必须完成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

(三)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必须完成的重点工作或重点项目。

四、建立行政问责考核制度

各单位于当年的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拟定下午度责任目标任务并报市行政问责制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给各单位,同时市人民政府与各有关单位签订行政问责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的起止时间下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行政问责制考核采取季自评、半年抽查、年终总评的方法进行,即由市直责任单位每季度进行自评,每半年由市行政问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抽查,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的程序为:由市直责任单位对下达的年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市行政问责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提出考评等次,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奖惩。

凡能量化的目标任务,按全面完成、完成85%以上(含85%)和85%以下分为三个档次进行考核。所考核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的为“优秀”(“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0%以内);考核的各项目标任务完成85%以上的为“称职”;考核的各项目标任务未完成85%的为“不称职”。

五、严格行政责任追究

行政问责制度目标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实施奖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该责任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评为优秀等次,事迹突出的可给予记功奖励,并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该责任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指标比例提高到20%。考核结果为“称职”的,该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可评为称职等次。除国家宏观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发生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市人民政府将对该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追究方式包括: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称职以上(含称职)等次,并对其实行诫勉谈话;该责任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8%;对连续两年“不称职”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实行引咎辞职,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评优和提拔征用。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运用或者合并适用。需对行政问责对象作出问责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六、切实加强对行政问责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行政问责制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李亿龙任组长,廉世界、李军、谢宏有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监查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行政问责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人事局,具体负责行政问责制考核工作,李毅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