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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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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潘运鹏任组长,骆凯、张克义同志任副组长,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城管、司法、交通、铁路、教育、法制、残联、民族、宗教、劳动、团委、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候小俊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民政部门

1、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办法》和民政部《细则》工作;

2、负责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负责协调指导市、县两级求助管理站和不设站的县(市、区)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4、负责联系外地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

5、负责对住址不详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

6、负责接收经卫生部门救治,病情痊愈或基本稳定后受助人员的救助;

7、负责对在求助期间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无名氏人员,经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死亡鉴定后的尸体火化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遇到求助人员时,应先详细询问其家庭住址,对有自行返乡能力的应直接将其送往返回原籍的汽车站或火车站;对一时无法提供详细地址又要求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应应履行告知、引导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引导、护送到所辖区同伯救助管理机构或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和麻风病人等,要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救治;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盈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3、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配合做好流浪人员的身份查寻工作。

(三)财政部门

1、合理安排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性、突发性强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监督、指导其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等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六部委[2006]6号文件规定办理,由民政部门即救助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半年一次向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复核、提出意见后按实核发。

3、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

(四)卫生部门

1、确定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精神病医院)、第五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洪江区精神病观察所为市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督促各定点医院负责对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收送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及麻风病人做好救治工作,病情痊愈或稳定后转送民政部门救助;

2、指导各县(市、区)卫生部门确定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及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3、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五)城管部门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等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救治。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和纠正。

(六)司法部门

1、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2、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结合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揭露其犯罪行为;

3、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教育部门

1、将市流浪少年儿童求助保护中心内的流浪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范畴;

2、配合市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开展少年儿童转化、心理矫治工作;

3、协助做好流浪少年儿童求助保护中心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八)交通部门

1、指导长途汽车站、各运输企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方便;

2、对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站在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九)铁道部门

1、车站工作人员、公安人员、保安以及护路联防人员对在车站内,包括编组站、到达场、发车场、货场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要确保其在站内的安全。同时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自愿受助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救助;

2、对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直接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救治;

3、为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站在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火车站凭救助管理站的购票介绍信优先安排计划,组织售票,并在票面上加印救助车票不得退卖密码。为流浪乞讨人员进站、乘车返乡提供方便。

(十)法制部门

1、加强有关救助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调研工作;

2、受理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民族、宗教部门

1、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2、向救助管理站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十二)市残联

1、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

2、支持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的残疾人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3、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残疾未成年人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

(十三)劳动保障部门

1、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打工无着人员的返家工作;

2、帮助流浪乞讨(长流)人员寻找就业机会;

3、对16周岁以上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培训机会,并协助安排就业。

(十四)共青团和妇联组织

1、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的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

2、在有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社区工作站,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原者、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人士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志愿者“一帮一”、“多助一”和“妈妈”等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

3、在有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内设立妇女庇护所。

二、齐抓共管,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城管、司法、交通、铁路、教育、法制、残联、民族、宗教、劳动、团委、妇联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区和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宾馆等周边辖区,以及繁华街道、交通要道、风景旅游区等重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城管、民政等执法部门在上述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其到求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要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填写救助登记表、办理文字接交手续、不准丢弃;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等,任何单位都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内直接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法》的要求,并参照本意见组织开展好本区域内的救助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党政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对在本辖区内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或引导其前往所属辖区内的救助管理站(室)求助。

三、完善救助管理设施,健全救助管理网站

(一)设立市救助管理站和溆浦、新晃、中方救助管理站,其他各县(市、区)设立救助管理室。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做到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条件的社区应相应建立社区救助点,负责对社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马导和护送等工作。

(二)加强救助工作的引导和宣传,在城区各汽车站、火车站、繁华路段、交通要道、求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室、救助管理点出入路口等显要位置设置救助管理机构向牌,方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鼓励、支持社会组和个人极参与政府公益性救助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等工作。

(三)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职责划人,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协调配合“的原则,以县(市、区)为主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不得将流浪乞讨人员推往行政区域边界弃之不管。

四、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民政部等19个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和分类管理。

(二)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民政部门所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其中将学龄前6岁以下儿童和有智力残疾儿童直接送往**市儿童福利院,对智力正常的6岁以上16周岁以下儿童送往**市流浪未成年人求助保护中心。并申报市教育局批准,按就近入学政策,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三)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所属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人,生活场所应与成年人分开,有条件地地方应单独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

(五)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要在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教育的基础上,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力度。教育工作以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主,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共同参与。同时,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技能培训工作,为其返回主流社会打下基础。

五、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安置工作

(一)城区范围内发现病卧街头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及形象的精神病人时,发现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就近送卫生部门指定医院进行救治。在病人病情基本稳定且能讲清本人基本情况时,收治医院初步判断是流浪乞讨人员的,应立即通知同级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前往甄别、鉴定。

(二)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八小时内对病人开展询问、查证、核实等工作。对符合救治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和医院签署意见,详细填写《受助人员救助登记表》并加盖本辖区救助单位专用章,由定点医院继续进行治疗。在救治病人期间,救助管理站应进一步对其查询、核实并及时通知其亲属接回。

(三)住院费用的结算:在病人情稳定且符合出院条件进,医院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对出院手续、费用情况进行复核。有家属来医院接回且有支付能力的,医疗费用由人承担;如家庭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书面减免申请,经民政部门核实,并按政策规定提出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实核发。

(四)返乡、安置:受助对象经医院治愈后,对姓名、地址清楚但无力自行返乡者,由救助管理站提供乘车凭证或护送;对查不清姓名、住址或户籍所在地者,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财政部门解决安置经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