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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局)、漳州开发区运输管理处:
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和《*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评审合格的检测机构,方可承担相应的检测任务”等规定,经研究,定于*8年9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综检机构”)的检测能力开展现场评审。现将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机动车综检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机动车综检机构检测能力定期评审的重要性。要从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角度来抓好这项工作,在人力、物力和交通工具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评审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评审对象
A、B两级机动车综检站和机动车维修企业竣工质量检测线(含*6年4月至今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评审公布的综检机构)均为本次评审对象。今年新评审公布的A、B两级机动车综检站免予参加本次检测能力现场评审,以当时公布的检测能力为准在*8年度中予以重新公布。
三、职责分工与评审组组成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A、B两级机动车综检站检测能力的评审、评审结果审核和公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委托*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从“*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评审专家库”中抽调15名专家组成5个评审组,每组评审专家3名,指定1名担任组长,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片区现场评审书面小结、各综检站《检测能力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为了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评审员实行地域回避制度,现场评审采取分片交叉方式进行。评审专家名单及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2、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竣工质量检测线检测能力的评审、评审结果审核和公布,评审组组成可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四、评审程序及时间
1、各综检机构应于*8年8月15日前向辖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能力评审申请书》及随附材料一式两份,申请书范本可从“*省运输管理局网站”“车辆管理处”的“文件公告”栏中下载。其中申报的检测统计报表要提交表一至表五、表七和表八7种表格,统计数据应分别按*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和*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两个时间段进行汇总统计。
2、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报资料是否符合上款要求,对符合要求的A、B两级机动车综检站的申报资料于*8年9月1日前转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出评审组于*8年9月15日至25日分片对A、B两級机动车综检站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要严格对照《*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现场评审表》的内容对其进行逐项评审后形成《检测能力评审报告》,对评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评审组应出具《现场评审不符合项确认表》。各评审组完成片区现场评审后应及时做好书面小结,*8年9月26日评审组全体成员集中到省运管局汇报现场评审情况,并提交片区现场评审书面小结、各机动车综检站《检测能力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竣工质量检测线的评审时间可延长到10月份,具体评审时间由各地自定。
五、评审结果公布与备案
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8年12月以文件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机动车维修企业竣工质量检测线名单的同时应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评审合格的综检机构重新颁发企业标志牌。
六、评审结果处理
评审合格的机动车综检机构方可承担相应的检测任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信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评审基本合格的机动车综检机构,限2个月内整改到位,整改后应及时向负责组织现场评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复审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评审员进行复审。评审或复审不合格的机动车综检机构,自公布之日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能采信其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其他
1、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通知辖区各机动车综检机构,督促他们及时做好材料申报和评审前准备工作。逾期未申报的机动车综检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按评审不合格论处。
2、机动车综检机构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指派维管人员作为联络人,以观察员身份了解评审工作。
3、现场评审期间和转地市的交通工具由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安排。
4、评审期间专家应严格遵守有关评审纪律规定,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