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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原则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同时兼顾各方利益,保证房屋拆迁顺利进行。
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制定标准是根据房屋所在区位、楼层、成新和房屋建筑结构等因素。被拆迁房屋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附属物拆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另行计算。
三、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营业”用途的按营业房以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拆迁多层营业性用房时,层次修正参考系数,一层为1.0,二层为0.5,三层为0.25。营业用房不另作院落补偿。
房屋产权证书上未注明“营业”用途的底层临街房屋,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凭证,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等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为:拆迁公告之前,已连续经营年限3年以上,按该房评估价格上调100%给予补偿,2年以上上调50%,1年以上上调20%。一年以内或无证房屋不予另增补偿。
四、以*4年*市中心城区航测地形图及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手续作为参考依据,对违法建筑以及拆迁公告后突击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迁时不予补偿;拆迁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但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五、拆迁安置房的位置、价格应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表明,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实行产权调换的面积,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依据,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以市场价计算,附属物及无证件房屋不予产权调换。
六、本规定未能涵盖的其他情况,由市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本市市区内被拆迁房屋,应以本通知为基本依据。
八、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实施前办理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十、各县(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各县(市)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不得压低或提高补偿标准,并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