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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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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治县(市、区)办公室,泛区农场,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豫发〔*6〕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7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办发〔*7〕28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总体要求,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为实现中原崛起、构建和谐中原提供法制保障。

二、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自*8年至2010年的3年间,围绕国务院《纲要》确定的总体目标,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动依法行政,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总结推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经验,使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确保我市行政机关基本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为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任务

示范单位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纲要》的贯彻落实摆上重要日程,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本单位工作的基本准则,定期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围绕国务院《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可行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方案、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目标要求,提出工作进度,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在贯彻落实《纲要》过程中不断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

三、方法与步骤

(一)方法

1、分级负责,分别指导。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分为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和县(市、区)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范围是: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市、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范围是:各乡镇政府和办事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司法局、市编办、市优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等单位统一组织验收,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匾牌和证书,被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有效期3年。

2、结合实际,狠抓落实。政府法制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示范单位在依法行政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影响经验推广的,应当停止示范单位资格。

3、典型引路,整体推进。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中要根据不同的示范单位特点,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确保示范活动健康发展,对创建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要总结推广示范单位的典型经验,指导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

4、相互交流,提高质量。适时组织示范单位定期开展情况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取长补短,以此提高我市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标准。

(二)步骤

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围绕依法治市、贯彻《纲要》、建设法治政府进行的一项长期任务。第一阶段从*8年开始,到2010年结束。

*8年6月底前,完成市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察、协商、确定工作,并颁发牌匾和证书;从7月份开始,认真总结示范单位经验,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确定第二批示范单位。*8年全市确定创建示范单位27个,*9年至2010年,在每年综合考察和协商的基础上,增加示范单位数量,确保2010年底我市完成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达60%的目标。

四、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深刻认识在全市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真正做到将这项活动纳入今后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措施得力。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到总体有方案,年度有计划,实施有步骤,工作有标准,推广有典型。要针对不同类型示范单位的特点,及时组织得力人员,将示范单位的经验归纳总结好,并采取会议交流、现场观摩、网上公布、简报刊登和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等多种形式进行先进经验和做法的推广交流,以此带动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涉及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有关事务,请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