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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矿山企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矿业权有偿处置中的评估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8〕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矿业权评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采矿权有偿处置时储量核实和备案问题
对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有偿处置时,剩余资源储量计算日期一律以*6年底为准,不得依照评估基准日的剩余储量进行评估。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进行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委托,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
二、关于矿业权评估委托、评估结果备案问题
涉及有偿处置采矿权的评估委托,属部、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统一委托。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定期征招和确定评估机构,需进行矿业权评估的采矿权人,应提前将评估申请和相关资料报我厅资源处。
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有偿处置中的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统一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
三、关于评估年限问题
采矿权评估年限与法定的采矿权许可证颁发年限一致,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的30年,中型的20年,小型的10年以内。当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与储量占有不匹配时,可以实行“资源一次划定、分期评估、分段出让”的办法处理,但在评估报告中应说明评估年限内的动用储量和剩余储量。
四、关于企业投资勘查的界定
建矿后,矿山企业有后续勘查的采矿权评估时,企业必须提供有投资勘查的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财建〔*7〕52号)进行核算,评估时按照国家和企业各自合理、有效的投资比例进行分割,并享受收益。矿山企业的生产勘探投入以及未获得新增资源储量的勘查,评估时不能计入企业投资勘查范畴。
五、关于探矿权评估委托
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转让或转为采矿权的评估委托、费用支付和资料提供,参照采矿权有偿处置的要求执行。
六、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评估费用的列支问题
矿业权有偿处置的评估费用,由委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七、其他要求
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对辖区内的矿业权设置和有偿处置情况进行清理,对已经完成有偿处置的,应督促矿业权人提供有关批文和材料,建立档案;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要督促矿业权人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将清理情况和评估工作的安排于*8年8月10日前报我厅资源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