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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7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土地后备资源情况和土地集约利用及使用效益等情况,经测算和综合平衡,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7年我省土地利用计划分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下达我省*7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国土资源部下达我省*7年土地利用计划为:
1、新增建设用地总量24.9万亩,其中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17.25万亩,新增建设占用耕地14.925万亩。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中,省级及以下独立选址重点项目建设占用耕地5.73万亩,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9.195万亩。
报经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按需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安排。
2、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为22.05万亩,其中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计划为9.75万亩,土地开发补充耕地计划12.3万亩。
按照计划分配原则,对省级及以下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规模7.2万亩,其中农用地转用计划6.48万亩、耕地转用计划5.73万亩不予分配;省预留城镇村建设机动计划3.75万亩,其中农用地转用计划1.75万亩、耕地转用计划1.595万亩。对其余的城镇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13.95万亩,其中农用地转用计划9.02万亩、耕地转用计划7.6万亩根据测算并经综合平衡后分配到各市。同时,根据城镇村建设计划的分配方案,结合各地可补充耕地的土地复垦整理开发后备资源和各地土地复垦整理开发申报项目库等情况,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计划予以分解下达(具体方案见附件)。
三、*7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使用要求
(一)科学合理地安排计划。*7年度全省土地利用计划分解下达到各设区市后,各设区市应根据“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精打细算,统筹安排”的原则,尽快将计划分解下达到所辖县(市、区),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南京、无锡、徐州、常州和苏州等五市应将中心城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以及农用地转用计划和耕地转用计划单独列出,报省厅汇总后上报国土资源部,作为部审查农用地批次转用的依据。各市要统筹安排好土地利用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各设区市可参照省的做法对重大项目用地实行计划点供,提高土地利用计划的使用效益。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年度计划的全程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计划台账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台账登记,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计划动态管理,对项目实施进行综合评价,提高计划使用的效率和集约节约用地水平。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计划执行纳入执法巡查。
(三)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准确把握土地利用管理的新要求和新变化,在严格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用的同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在强化计划对用地审批调控的同时,强化计划对实际用地的调控。积极调整用地计划的分配导向,对重点保障项目的产业类别做出规定和限制,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四)各地在使用计划时,城镇村建设与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计划不得混用。省级及以下独立选址建设项目报批用地前,必须申报取得省国土资源厅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及耕地转用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省级及省级以下交通、水利、能源、军事设施、矿山等建设项目,确需在本年度实施的,应在建设项目前期手续齐全和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完成的前提下,按照勘测定界确定的用地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江苏省省级及省级以下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申报表》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审查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按项目申报用地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