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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委员会:
根据教育部《**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市部分公办中小学可以接受外国学生在京就读。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招收外国学生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父母在京任职或就业、持有X或F入境签证的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以及在京常住外籍人员子女,其学费标准仍按原19**年**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第260号)规定执行,即:小学每生每学期(收费编码174001003)30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收费编码174003007)46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收费编码174003008)6000元。外国学生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除第一条规定之外,由市教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的可以接受自愿来华进行短期、长期留学、取得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的公办学校,应成立独立于公办学校的民办机构,从事招收外国学生的工作,与国有资产分离,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要求进行运作接收外国学生。
三、如按照第二条接收来华留学的公办学校,近期单独成立民办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暂时在现有公办学校体制下,由学校按照生均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根据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外国学生学费收入,要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经营收入”项目,实行收支统管。中央及**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学校应加强对外国学生收费资金的管理,严禁将收费收入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股票、证券、期货和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及组织公费旅游等。
五、学校接受外国学生应严格执行**市教委、市政府外办、公安局规定的招收计划、招收比例及管理要求。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财政局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