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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收费立项的函》(京建函[20**]287号)收悉。根据《物权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92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你委办理房屋登记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及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费。在一级收费编码1010**下增加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编码:1010**001);房屋权属证书费(收费编码:1010**002)。
二、请你委及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持此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按照非税改革有关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增加非税收入项目和使用非税票据手续,未纳入非税收缴改革范围的单位使用“一般缴款书”收费。
三、上述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应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第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02目‘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科目编码为103043302),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登记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六、本函自2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