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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医院的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医院会计制度》,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布置所属医院一并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市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除卫生局所属医疗机构外,各企业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医疗机构也在适用范围内。
二、执行时间:各医院一律自19**年4月1日起执行,卫生部和财政部19**年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三、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有关调帐问题
各医院请认真作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并按如下方法结清旧帐:
1、“固定基金”、“现金”、“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对以上四个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不变,可沿用旧帐。
2、“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将此两个科目合并,调帐时,将这两个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3、“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保留此科目,但其分类从8类变为5类。由于新财务制度中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提高而导致的固定资产的减少,调帐时采取先转帐后调整的原则,将原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同时将明细科目从*类变为*类。
4、“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将此四个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并设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调帐时,将“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D?D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的借方和贷方;将“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D?D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的借方和贷方。
5、“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将此四个科目合并为“库存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四个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库存物资”科目,并转入相应的明细科目。其中,“低值易耗品”科目结转时只结转“在库”部分,“在用”和“摊销”相抵后的差额冲减“事业基金”,数额较大的也可视情况先转入“待摊费用”,并于**年底前摊销完毕,同时设辅助帐管理。
6、“药库药品”、“药房药品”科目
新制度将此两个科目合并为“药品”科目。调帐时,将此两个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药品”科目,并设置“药房药品”和“药库药品”两个明细科目。其中,注意“药库药品”应改为零售价,零售价与原帐面进价的差额计入“药品进销差价”;药品会计在转帐前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7、“药品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仍保留此科目。调帐时,除原余额转入外,还应包括药库药品改按零售价核算的差价部分。
8、“在加工材料”
新制度仍保留此科目,但其核算内客已发生变化。调帐时,将原科目余额全部转入。
9、“医疗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将此科目分解为“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应收医疗款”两个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下的“在院病人医药费”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出院病人欠费”和“门诊病人欠费”两个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应收医疗款”科目。
10、“其他应收款”、“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将此两个科目合并为“其他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将此两个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其中。有对外投资和对院办三产投资的,调帐时转入“对外投资”科目;“专项应收款”中有用专项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部分冲减“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11、“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余额转入“对外投资”科目。
12、“医疗预收款”科目
新制度将此科目更名为“预收医疗款”,核算内容不变。调帐时,将此科目余额转入“预收医疗款”科目。
13、“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将此两个科目分解设置为“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五个科目。调帐时,根据原应付款项的内容、期限分别转入以上五个科目。
14、“专项借款”科目
新制度将此科目分解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调帐时,按照借款的期限,分别转入“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
15、“周转金”和“结转病人欠费”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两个科目。调帐时,将此两个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16、“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将此科目分解设置为“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两个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中“事业发展基金”和“院长基金”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事业基金”科目;将“一般修购基金”和“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专用基金?D?D修购基金”科目;将“福利基金”、“业务医疗服务收入提成”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专用基金?D?D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17、“其他专项资金”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科目。
18、“专项补助”和“专项补助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此两个科目分别调整为“财政补助收入专项补助”科目和“财政专项支出”科目。调帐时,对于已完工项目有结余的,按照有关规定可留用的,“专项补助”和“专项补助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转入“事业基金”科目;对于未完工程,“专项补助”和“专项补助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转入“收支结余财政专项补助结余”科目。
19、“专用基金支出”、“其他专项支出”、“专项借款支出”科目新制度取消此三科目。调帐时,如果此三科目反映的有未完专项工程项目,将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20、“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仍保留此科目,但其核算内容由于目前分配政策的调整已发生变化。调帐时,将原科目余额全部转入。
四、新制度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1、药品折扣收入放在“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中核算,不得放在“其他收入”中。
2、新制度取消了制剂纯收入,制剂生产在“在加工材料”科目中核算,完工入库时,按售价借记“药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在加工材料”科目,售价与实际成本的差额放在“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中核算。
3、收入支出总表编制说明中第3项的(2)、(3)、(5)、(6)、(7)、(8)、(9)项的“本项目应根据××××科目余额填列”改为“本项目应根据××××科目发生额填列”。
4、为规范收入支出类科目,各医院请按表1一表5设置明细科目。
五、新制度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以便集中反馈给财政部、卫生部。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