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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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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最近,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这是19**年财政收回基本建设财政管理职能后,结合《企业财务通则》和基本建设管理现状制定的,系统地完整地规范了基本建设财务行为,第一次明确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基本建设财政管理职能,对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4号)转发给你们,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市财政局批准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二、财政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问的存款利息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冲减工程成本。

主管部门发生的财政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三、经市计委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来经市计委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在批准数额内,据实列支。未经批准,不得列支管理费用。

四、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技术质量部门鉴定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净损失在1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净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经批准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作为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人待摊投资。

五、今后,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非经营性项目,其中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包干结杂余资金全部上缴财政。

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必须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以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为依据,办理资产交付或核销资金手续。

七、建设单位结合本单位基本建设核算特点,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建设单位的管理,检查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市财政局

二OO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