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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质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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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质检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部财监[20**]56号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决定于20**年6月至9月继续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年检查范围为我市部分市属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检点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会计基础薄弱的单位;2.未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3.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企业;4.以前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未被检查过的企业和单位。

区县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区县特点,参照市局确定的重点范围,结合财政改革和管理的需要,在辖区内自行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内容为被检查单位20**年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所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执行,主要为:

1.被检查单位是否执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6)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7)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8)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9)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10)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

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11)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12)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13)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还应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规定、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账户开立情况。

2.被检查单位是否按要求编制及报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1)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年度会计决算工作要求,如实、准确、全面编制年报,报表数据是否与被检查单位的会计总账、明细账相符;

(2)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填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合并,有无漏报下属企业和控股企业情况;

(3)被检查单位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封面信息和基本情况信息填报是否准确、完整,如职工人数、下岗职工情况、工资及福利、不良资产及潜亏挂账等;预算单位报表中机构、单位定编人数、财政供养人口等项指标是否准确、真实,核对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核查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实物量指标填报的真实性、完整性;

(4)被检查单位有关长期投资、不良资产信息是否按规定要求如实披露,是否按照会计报表工作要求编写报表附注并对企业有关重要事项如实予以披露;

(5)被检查单位的年度报表是否按照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是否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调整或重新编制年度会计报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重点检查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以及有举报和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适当,审计报告是否存在虚假、严重误导内容,是否有重大遗漏;

(2)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3)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是否存在重大问题,是否存在违反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的情况。

2.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办所条件、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一并进行检查。对内部管理混乱、屡被投诉举报、低价招揽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深入检查。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调查。在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同时,调查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如有关部门滥设执业资格、收受事务所回扣、与事务所明脱暗不脱等。

对上述检查与调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延伸检查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并负责检查情况汇总、处理处罚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组织实施和汇总工作,独立处理处罚、独立公告。

(二)检查工作应当以财政部门检查人员为主,可以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参加。聘用人员必须符合《关于印发<**市财政局聘用注册会计师进行各项财政检查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监督[2001]719号)规定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门各项检查规则和保密制度。市财政局聘用人员所需的费用,根据检查质量和实际工作量,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区县财政局聘用人员由区县财政予以解决。

四、检查要求

(一)在检查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做好培训工作,务求实效,树立政府监管的良好形象,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成效。

(二)检查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程序》等各项规定。检查人员要注意听取被查单位的意见,对被查单位有异议的问题,要附书面反馈材料;要认真收集检查证据和填写检查工作底稿,确保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处理恰当。

(三)贯彻检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针,全面提高检查质量。

各财政部门要结合检点进行调研,认真总结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基本经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四)要抓好信息工作,及时反映检查中的问题,通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严重违法违纪典型案例,要一追到底,查深查透,以点带面,有效促进检查工作。

(五)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注意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由于检查人员没有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和单位利益受到损害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要及时进行总结,认真整理检查材料。于20**年9月17日前将书面总结连同汇总报表等材料上报市财政监督处。上报的材料包括:

1.本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名单、检查总结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汇总表(另行布置)。总结要着重突出对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的分析和归纳,深入剖析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总结经验和有效做法,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区县财政局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时的检查报告及工作底稿;

3.违法违纪典型案例2个;

4.各项调研、分析报告。

**市财政局

二00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