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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银行所属**中银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银行在中银**重组上市过程中,将其所属的**银行、**银行、**银行、**商业银行、**银行、**省银行、**兴业银行和中国银行总行等八家银行的**分行及其中两家的**分行,**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银行以及**信用卡有限公司的经评估后的整体净资产,分步换取****(集团)有限公司、中银**(BVI)有限公司、中银**(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有限公司的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上述以股权形式支付的整体资产转让所得不予计算确认,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中银集团在重组过程中,上述中国银行子公司发生的房地产评估增值113.58亿港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作为国有资本金直接转计中国银行的资本公积金,并作为国有股权由中国银行注入到中银**(集团)有限公司。
三、对中国银行在此次上市过程中出售其所持有的中银**(控股)有限公司老股获得的投资收益,应缴的所得税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全额转增中国银行国家资本金。
四、对中国银行在此次重组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换取股权的行为,不予征收营业税。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中国银行在**中银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的契税。
六、为了避免由于企业改革而引起的重复征税,支持国有企业重组上市,对中国银行在**中银集团重组前已贴花的资金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