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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机构:
根据财政部财会[20**]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和财办发[20**]136号《关于终止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的精神,将原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予以收回,由**市财政局有关职能机构行使,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相关机构)审批、审核职能
(一)审批事项
1、在**市内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与之相关的执业资格,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审批材料(一式两份)。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包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事项及其他审批事项。
3、港、澳、台及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由市财政局审批。
4、其他审批事项。
(二)审核事项及其他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变更、恢复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许可证年检,申请人将有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由市财政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报批。
2、在**市内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延期,申请人将有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由市财政局向财政部报批。
3、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仍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职能
**市财政局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事项的听证、行政复议等工作;**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
三、**注册会计师协会4月1日起停止使用财政局文号发文(有关资产评估行业的审批事项除外)。**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市各处(室)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规定同时废止。
**市财政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