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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城市人性化管理,共建共享和谐城市,促进“生态宜居城市”和“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市区流动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流动经营行为实行“四定”(定经营地点、定经营时间、定经营种类、定经营规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方便市民、有利经营、不影响交通、不污染环境”的原则,在背街小巷、居民社区合理设置经营地点,流动经营者按规范要求文明经营。
二、对流动经营者实行经营登记制度。在市区内的流动经营者须于4月15日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流动经营摊点登记证》,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
三、持有流动经营摊点登记证的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和经营规范,诚实守信,文明经营。
四、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不服从城市管理的流动经营者,由城市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已经登记并按要求经营的流动经营者,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各种费用,违者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