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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规定,现将农村公路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二、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2米。
公路管理机构按建筑控制区范围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该标桩、界桩。
三、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架设线杆等设施的,须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四、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形成的合法建筑物、构造物,由交通、国土、规划部门统一审查,并登记造册,维持原状;由于道路改造、扩建进入控制区的建筑物、构造物和设施,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原址上扩建、改造;违法建(构)筑物由建设者自行拆除。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置棚屋、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引水排水、挖掘取土、填挖(损坏)边沟、倾倒垃圾、焚烧秸秆或其他杂物等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已有集贸市场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限期迁移。
六、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边缘从事商店、饭店、车辆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停车场地。需停驶的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地,不得在公路上停放。
七、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必须行驶时,须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应采取保护措施,按公安机关批准的时间和线路行驶。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设平面交叉道口;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不得任意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路障。
九、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绕行。
十、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望各单位、各部门及公路沿线广大群众认真执行并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395—3121271。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