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小企业资金管理规定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第一条为鼓励创业,推动**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99号),决定设立**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扶持资金)。为规范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扶持资金是指在民营和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进驻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特色大厦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按**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统计局下发的《**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试行)》(辽乡企字[20**]20号)规定执行。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由政府、民营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出资建设,拥有扶持小企业创业的固定场所、服务设施和服务措施,为创办和培育小企业成长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标准如下:
(一)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0%左右,基地内年小企业保有量不低于30家,大专及以上人员占机构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服务的能力,可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具有较完备的为小企业创业服务的基础配套设施。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培训、技术、人才、、咨询等综合服务。
第六条进驻小企业创业基地并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立时间不满三年,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由政府、民营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出资设立的,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公共设计、研发、试验、分析、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支持的机构,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标准如下: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服务中小企业的数量不少于50家,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备一定行业的公共服务功能,技术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50%,可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具有较完备的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所必需的产品设计、研发、试验、分析、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公共服务功能。
第九条创业基地和服务平台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特色大厦是指位于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开发区、高新园区、保税区等先导区,产业特色突出,经区政府(管委会)验收并正式授牌的大厦。
第十一条区市县政府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和特色大厦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创业扶持资金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的50%予以适当补助。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小企业创业基地和特色大厦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二条创业扶持资金对创业企业的补助主要用于购置关键设备(主要指有利于提升创新能力、扩大生产能力、提高劳动效率和产品质量的设备)的补助。创业扶持资金按设备购置金额实行超额累退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设备购置金额50万元以内,给予10%补助;51—100万元之间,给予8%补助;101—150万元之间,给予6%补助;151万元以上给予5%补助。
单个企业的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创业扶持资金对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补助主要用于支持服务平台购置的固定资产。创业扶持资金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实行超额累退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内,给予10%补助;101-200万元之间给予8%补助;201万元以上给予6%补助。
单个服务平台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特色大厦,应按当年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下发的申报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五条创业企业申请财政补助,应经所在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经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同意,报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经分管市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创业扶持资金计划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
第十七条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扶持资金等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