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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经贸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7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20年第4号公告及我市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所称老旧汽车,是指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第二条规定,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认定达到相关报废标准,依法办理了报废手续,并按规定送大连市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机构回收拆解的汽车(不包括因事故造成的报废车)。
二、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国家商务部根据每年补贴资金来源和老旧汽车数量及其分布情况,制定全国补贴车辆的范围和具体补贴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0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为:20**年1月1日—20**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10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2年1月1日—19**年12月31日之间)的大型载货、载客汽车。大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在4500KG(千克)以上(含4500KG)的载货汽车,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大于4500KG的半挂牵引车。大型载客汽车是指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19人以上(含19人)的载客汽车。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载客汽车范围。
20年补贴标准:人民币4000元/辆。
三、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补贴指标,结合我市情况,一次性下达本年度拨款计划,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负责发放。
符合补贴规定的老旧汽车车主凭据《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个人有效证明到市经贸委资源处申请补贴资金。市经贸委资源处会同市财政局企业处对申请补贴的车辆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车主凭盖有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废车辆审核专用章的《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详见附件2)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
四、补贴资金的领取时间以《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为准。截止12月31日未发放给车主的本年《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作废。
五、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补贴资金实施情况表上报国家商务部及财政部各一份。并根据财政部、国家商务部(原国家经贸委)对外公布的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结合本地区上年度汽车报废拆解情况提出本年度老旧汽车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报告,于当年3月底以前上报国家商务部和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