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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规范企业产改收费行为,降低企业产改成本,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国有企业产改有关收费减免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连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收费减免适用范围为:经市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企业改制或分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出售、重组、破产的企业。
二、有关收费减免的内容
(一)企业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手续,房屋权属是原企业(或母企业)的,按照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只收取房屋产权证工本费。
(二)企业的土地估价费,按照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规划土地局大价发[19**]89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手续的,按照大连市物价局规定的产权交易手续费的50%收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且一个企业最高收费不超过3万元;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以协议方式交易的产权交易手续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四)企业办理工商变更、土地使用权变更、车辆产权变更、税务变更登记手续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为方便产改企业办理各项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公开办事程序、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及明确企业需提供的资料等。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应认真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企业有权拒付和举报。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通知,另行制定本地区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