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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公交售票方式改革,为规范和加强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职工通勤和办公交通费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通勤交通费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家住**区上下班通勤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本通知所称职工通勤,指职工所在工作单位与其现居住地点(指常住户口住址,下同)之间的上下班通勤。
(二)管理原则和具体办法
各单位应本着“严格管理、节约开支”的原则,切实加强通勤交通费管理。
1.单位为职工提供通勤班车的,可继续发送通勤班车解决职工上下班通勤。
2.职工通勤需乘坐公交车的,所在单位可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专线月票或公交IC卡。
3.职工通勤需乘坐公交车且符合下款规定内容的,所在单位可根据职工居住地点与单位距离及上下班需乘公交车线路,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在专线月票取消之前,为职工办理专线月票;如果职工选择公交IC卡,可按专线月票额度,为职工订办IC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订办专线月票和公交IC卡的登记工作。
4.办理通勤专线月票或公交IC卡的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乘坐公交汽车距离在4华里以上或两个站距以上;
②乘坐有轨或无轨电车距离在4华里以上或三个站距以上;
③职工居住地点与工作单位距离在四华里以上,需乘坐两线公交车,但均不符合规定站距条件的,允许选择较远的一条线路。
④职工上下班通勤,需乘坐两线以上公交车,且均符合①、②两款条件的,按两条线路核定。
5.专线月票取消之前,单位对职工通勤公交IC卡的充值额度,要根据核定乘坐的公交线路,按照专线月票价款定期(按月或按季)进行充值。其中单线专线月票价款不是现行充值面值整倍数的,可按四舍五入方法确定充值额度;专线月票价款超过50元的,按50元充值。
6.专线月票取消后,单位可为符合前述条件的职工上下班通勤办理公交IC卡,可根据职工居住地点和所乘坐的公交线路,按单次往返票价和每月22个工作日核定公交IC卡充值额度,定期充值。如果充值额度不是现行充值面值整倍数,可按四舍五入方法确定充值额度;单线月充值额度超过50元的,按50元充值。
7.各单位核定职工乘坐的公交线路,应本着经济的原则。选择公交线路的先后次序依次为:有轨或无轨电车、公交汽车、联营公交车。
二、办公交通费管理
对单位不能提供公务用车,确需乘坐公交车履行公务的情况,所在单位可按照既满足办公需要,又避免浪费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照每人每月30元标准为所属部门订办公交IC卡,由职工在履行公务时向所在部门领用。单位能够提供公务用车办公的,不办理公交IC卡。
三、其他有关问题
1.各单位要积极稳妥做好职工办公和通勤的交通费管理工作,既要保证办公需要和妥善解决职工实际问题,又要坚持勤俭节约.
2.各单位对职工办公和通勤所需交通费,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方式解决,严禁发放现金。
3.各单位为职工办理通勤专线月票或公交IC卡,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4.凡可乘坐公务用车办理公务和通勤人员,各单位一律不得为其办理通勤专线月票或公交IC卡。
5.实行公交IC卡后,各单位为职工办理的通勤专线月票或公交IC卡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在办公经费中解决,并列“交通费”支出科目下相应明细科目。
6.家住市内四区以外地区的职工,凡不能乘坐公务用车上下班的,每月可凭据报销上下班通勤交通费。
7.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执行。
二O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