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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处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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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处理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O**]187号),以下简称《挂账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审计的总体要求

认真清理审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帐,妥善解决历史包袱是粮食省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各地区必须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全面清理、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家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粮食工作实际,认真清理核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实事求是地彻底区分政策性财务挂账和经营性财务挂账,对重大事项可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至审计日,确保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清理审计的范围和组织形式

(一)清理审计范围为全市承担各级政府储备粮油任务以及执行定购价、保护价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粮食企业不在本次清理审计范围之列。

(二)成立市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刘俊文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商业局(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组成。下设市财务审计工作小组及市组织协调小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

1、市财务审计工作小组:组长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成员单位主管粮食工作的副局长(副主任、副行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2、市组织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商业局(粮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成员单位主管粮食工作的副局长(副主任、副行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商业局(粮食局)。

3、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设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办公室。

三、清理审计的重点内容

(一)陈化粮价差亏损,以及从19**年6月1日到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期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发生的亏损,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清理、审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局、商业局(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核复。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20**年度粮食购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发[20**]47号)确定的政策,《挂账处理意见》中“三、销售保护价粮食差价亏损挂账的处理”,在我市专指20**年9月末锁定库存粮食销售价差亏损。对这部分差价损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粮食各项补贴工作的通知》(大财流[2002]436号)确认的销售价差亏损已金额拨付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予挂账。

(三)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即19**年6月1日20**年9月30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发生的亏损,剔除上述陈化粮亏损、20**年9月末锁定库存粮食销售价差亏损后,企业因执行国家和地方政策或政策性补贴不到位等因素增加费用支出而造成的亏损以及经营政策性粮食业务产生的其他亏损形成的挂账。

四、审计核实的挂账项目

(一)审计核实1992年4月1日至19**年5月31日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审计应收政策性补贴的计算是否准确,重点核实至清理审计日止的应收政策性补贴是否足额到位。

(二)审计核实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1997年接收国家专项储备粮125万吨的财务遗留问题。核实国家专项储备粮食是否按规定及时轮换、轮换费用补贴是否到位;核实企业接收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多支付的结算款项是否收回;核实国家专项储备粮出口销售,中国储备粮总公司长时间不支付货款,造成企业因信贷资金回笼不及耐而多支付利息等各项问题。

对上述问题审计核实的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国家专项储备粮,因上述原因造成企业损失的有关问题,由市组织协调小组办公室形成报告,上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清理审计的处理意见

经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核复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项政策性挂账,其挂账本金和利息补贴,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挂账处理意见》确定的办法处理。

鉴于各区市县很难再安排财力消化1992年4月至19**年5月新增挂账本金的实际情况,这部分挂账在20**年以前,全市暂不统一安排消化。挂账利息按《挂账处理意见》确定的办法负担。

六、清理审计的时间要求

这次清理审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安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各负其责。市本级及各区市县要在20**年12月5日前完成清理审计的准备工作;20**年12月8日至20**年1月2O日为清理审计实施阶段;20**年1月25日前,各区市县以政府名义,向市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报送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汇总报表和报告;20**年2月20日前,市协调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全市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报告,并向省政府报告。各区市县要按照上述时间要求,科学组织,合理调配力量,确保完成清理审计任务。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审计局

大连市商业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干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流[20**]451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187号,以下简称《挂账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和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陈化粮价差亏损,以及从19**年6月1日到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期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发生的亏损,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清理、审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审计厅、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省分行核复。

二、经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核复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项政策性挂账,其挂账本金和利息补贴,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挂账处理意见》确定的办法处理。

三、鉴于各地很难再安排财力消化1992年4月至19**年5月新增挂账本金的实际情况,这部分挂账在20**年以前,全省暂不统一安排消化。挂账利息按《挂账处理意见》确定的办法负担。

四、根据省政府《关于20**年度粮食购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发[20**]47号)确定的政策,《挂账处理意见》中“三、销售保护价粮食价差亏损挂账的处理”,在我省专指20**年9月末锁定库存粮食销售差价损失。对这部分差价损失,以各地财政、粮食、农发行于2003年向省联合上报文件确认的尚未消化的金额为准,按《挂账处理意见》有关规定实行挂账、贴息。

二○○*年*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