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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为合理确定我省各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内容
1、本省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遗属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的,均按死亡职工单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今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县人事局、财政局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随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其他标准的调整仍按皖人发[20**]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3、按上述规定办法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低于皖人发[20**]2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二、有关事宜
1、死者配偶或有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月固定收入在400元以上者,要相应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2、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
3、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原有关政策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财政厅遗属困难补助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定期进行清理,认真核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