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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畜牧水产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市畜禽养殖小区建设,促进我市养殖业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无公害化、生态化发展,按照“遵循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图纸,养沼结合,建前申报,批准建设,分批验收,公开公示,先建后补”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养猪、养鸡小区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地址选择
1、必须在长丰、肥东、肥西三县境内,并在我市养殖业规划的非禁养区内。
2、合当地土地利用和城乡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
3、养殖小区建设地点要求地势平坦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废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背风向阳,且无污染、无疫源。
4、养殖小区距铁路、城镇、居民区(5户以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5、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二)建设布局
l、养殖小区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养殖小区整体建设布局科学合理,分设管理区、生产区和病死畜禽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管理区包括:值班室、办公室、技术服务室和消毒室,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m2。生产区包括:兽医室、饲养舍、饲料房和饲养员住室。生产区大门入口处设有硬化的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池宽与大门相同,长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轮一周半长。消毒室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病死畜禽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位于生产区下风向,区内设有病死畜禽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问(高不低于2米,面积不少于10m2)。
3、养猪小区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沼气池(最低不少于10m3。)
4、小区内道路为沙石以上标准的硬化路面,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
5、小区饲养舍按照市畜牧水产局提供的统一图纸建造。猪舍为砖瓦结构(含水泥瓦)。猪舍屋顶形式采用双坡式屋顶(屋架和行条不得使用毛竹),有隔热层,隔热保温效果好。舍内净高2.5-2.7米,跨度为9—15米,有砖砌或铁栏杆围成的固定隔栏,自动饮水系统安装到猪舍,舍外有硬化的排污沟。鸡舍为砖-瓦或砖-钢架多层耐用塑料大棚屋顶结构(屋架和行条不得使用毛竹),有隔热层,隔热保温效果好。舍内净高2.2米-2.5米,跨度9—12米。鸡舍端墙安装排风扇,可实行纵向通风,自动饮水系统安装到鸡舍,舍外有硬化的排污沟。饲养舍地面为水泥地面,标准为c20,猪舍不低于lOcm厚,鸡舍不低于7cm厚,内墙水泥抹向。
6、相邻两栋饲养舍纵墙距离7—10米,端墙之间距离不少于9米,饲养舍距围墙或防疫沟(宽不小于2米,深不小于1米)距离不少于10米。
7、养殖小区建造水塔,采取集中自动给水方式,通过配水管网将水送到小区各用水点,供应畜禽饲养用水。对取水源周围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
8、养殖小区以围墙或防疫沟(宽不小于2米,深不小于1米),与外界隔离,小区周围设绿化隔离带。
二、小区建设申报验收:
(一)申报验收程序:业主建设小区前,持小区建设地点的土地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或流转协议向县畜牧、财政部门提出小区建设申请——县畜牧、财政部门到拟建地点现场初审合格后向市畜牧、财政部门提出小区建设申请——市畜牧、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市畜牧、财政部门发文批准建设——业主按照本办法要求建成小区后向县畜牧、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畜牧、财政部门初验合格后向市畜牧、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畜牧、财政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兑现奖补。
(二)申报截止时间:县畜牧、财政部门向市畜牧、财政部门提出小区建设申请截止时间为2005年7月31日。县畜牧、财政部门向市畜牧、财政部门提出小区验收申请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逾期不受理、不验收、不奖补。
(三)验收组由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养殖小区进行现场验收,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随行现场监督。
(四)奖补资金于2006年兑现。未经市畜牧、财政部门发文批准,自行建设的养殖小区不予奖补。
三、奖补:
(一)奖补对象:自本办法在有关媒体公布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新建(不含改建和扩建),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设,由县畜牧、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市验收合格的养猪小区和养鸡小区。
(二)奖补标准:申报奖补的养猪小区舍内饲养面积要求不少于800平方米(含舍内走道面积,但不含舍外搭建面积),奖励8万元。申报奖补的养鸡小区舍内饲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奖励6万元。验收时要求养猪小区存栏商品猪(不低于25kg/头)200头以上或存栏种母猪(不低于1OOkg/头)100头以上。养鸡小区存栏肉鸡(20日龄以上)1万只以上或存栏种鸡(150日龄以上)3000套以上。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