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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3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53号),结合我市开展“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工作,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等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若干收入性质的界定
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如房屋等资产出租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如经营服务性收入等),属于单位其他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政府非税收入均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照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及相关标准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年度支出,确保经费供给。
(二)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政府非税收入均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其经费预算安排仍沿用目前的管理方式。
(三)根据《市政府关于集中部分预算外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的通知》(杭政发[19**]135号)文件规定,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取得并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应统筹10%的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资金。单位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由缴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均应纳入《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三、其他收入管理
(一)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取得的其他各类收入均应比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照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及相关标准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年度支出,确保经费供给。
(二)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取得的其他收入均应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市级各医院的医疗收入、药品收入等暂不实行);经费来源为建设工程管理费的事业单位,按照《**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杭财基[20**]380号)的有关规定管理。
(三)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单位取得其他收入(完税)后应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上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单位:**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银行营业部
(四)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单位的其他收入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市财政局比照银行同期活期利率,按年结付利息,计入各单位收入。
(五)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补助资金或其他部门拨入的资金应比照上述其他收入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会计核算
(一)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时行政事业单位不需做会计核算,仅做相关备查帐。
(二)单位其他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可增设“财政专户储存款”一级会计核算科目,此科目与单位“银行存款”科目相对应。单位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暂存款;上缴财政专户储存时,借记:暂存款,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财政专户储存款,贷记:其他收入。财政拨入“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专户储存款。
五、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