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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地、市)水务局:
为了规范水利项目投资计划管理,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申报工作,选准选实水利项目,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省水利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各地申报水利建设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申报和实施水利项目。《*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准,各州(地、市、县)水务局必须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进行科学布局,统筹考虑,按照《*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省“十一五”人畜饮水安全规划》、《*省“十一五”防洪规划》等各专项规划及当地“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的内容申报和实施水利项目,凡不在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投资。
二、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衔接协调。各地的年度建议计划必须同计划、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共同报送。单项水利建设项目的申报文件,也应当同上述部门联合上报。
三、加强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完善审批手续。各州(地、市、县)申请投资的水利项目必须具有完善的前期工作,在上报水利项目投资申请文件时,必须根据相应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先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作为申请投资文件的必备附件随文报送(包括需要省级审批的项目)。各地申报的水利项目必须细化到具体工程,明确所有建设内容和效益,不得虚报、瞒报效益,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项目,不予安排投资。
四、加快前期工作步伐,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各地要设法筹集水利前期工作经费,积极引进竞争机制,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设计单位,加快本地区“十一五”规划内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步伐。同时要切实加强项目储备工作,完善已完成前期工作项目的审批手续,努力建立健全完成一批,审批一批,申请一批,建设一批的水利项目建设良性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