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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5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对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和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计量收费。按照冀政办函57号文件规定的降低幅度,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文下达。
(二)税务部门(地税)
税务发票运杂、损耗费(属于经营性收费)。由现行的13%降为10%。
(三)公安部门
驾驶员考试收费:
1、驾驶员考试报名费每人次5元。
2、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00元,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轻骑减半收费。
3、场地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7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00元降为80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30元。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4、道路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300元降为21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05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降为140元。
(四)铁道部门
铁路公正计量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由1-1.8元\吨降为0.7-1.3元\吨。
(五)卫生部门
1、《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由现行每证4元降为每证3元。
2、临床检验质控成本费。由现行700元降为350元。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降低后的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标准详见附表。
(七)建设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降低收费标准。石家庄市按冀价经费1号、邢台市按冀价经费2号、廊坊市按冀价经费4号、沧州市按冀价经费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国土部门
征地管理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规范收费对象的收费项目
(一)教育部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教育干部培训收费。这两项收费是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要求开展的,属于在职强制性职业培训。培训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所在单位教育培训经费列支,不再向教师个人收取。
(二)人事部门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人事部门人才机构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向委托单位或个人收取档案保管费,不得同时向单位和个人收取;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各级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免交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企业流动人员档案保存管理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机构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向委托单位或个人收取档案保管费,不得同时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下岗失业人员和特困职工凭有关部门证明免交档案保管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