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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积极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原则
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各市、县物价、财政部门要对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废止;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要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变相收费,加重农民负担。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一)农村用水收费。清理整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费收费秩序,严禁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农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为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以及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我省规定的农业用水限额的,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农村用电价格。全省已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相关规定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管字61号文件执行。
(三)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在全面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从年春季开学起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课程的教科书从年秋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此项收费从年春季开学后取消)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四)办理身份证收费。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按照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
(五)农民建房收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建设部门可以依法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婚姻登记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按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第19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
(七)计划生育收费。除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社会抚养费;按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第37号文件收取病残儿鉴定费,每例70元;冀价行费字44号文件收取《生育证》工本费外,每证1.5元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免费政策。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开具准生(准育)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手续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八)殡葬服务收费。对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收费,按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3号、冀价行费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对于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各市既要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又要从严控制成本加成,严格核定收费标准,并事前提供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由丧主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九)有线电视收费。数字电视收费严格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冀价行费3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有限电视收费,仍执行各市制定的收费标准。
(十)畜禽防疫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规定,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于国家规定强制免疫以外的其他畜禽疾病防疫服务坚持自愿原则,并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6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上述政策界限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步骤
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由各市物价、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纠风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分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7月20日前)。各市物价、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本地的清理整顿方案,尽快全面启动清理整顿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8月20日前)。各市可以采取深入农户调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掌握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国家和省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把握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三)集中清理阶段(9月20日前)。各市物价、财政部门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规定的清理整顿原则和政策界限,研究提出清理的意见,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四)巩固成果阶段(10月30日前)。省物价局、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核后,对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调整的涉农价格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组织人员对各市的清理整顿情况及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四、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市物价、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组织好清理整顿工作。要重点研究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业用水、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教育以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治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二)完善公示制度。我省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已经公示到了行政村,在进一步抓好落实的基础上,还要督促涉农收费单位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同时要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当前除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外,还要公示支农惠农政策等内容,使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动态化管理,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采取政策公告、新闻、工作动态、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让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熟悉国家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法规政策,提高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