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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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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通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保持农村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概括起来就是“减轻、规范、稳定”。所谓减轻,就是合理确定农民的税赋水平,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所谓规范,就是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分配方式,将农村分配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从根本上遏制向农民乱收费。所谓稳定,就是在减轻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民的税赋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不仅税赋制度要长期稳定,不能朝令夕改,而且农民负担总水平也要保持长期稳定,不能随意增加。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妥善处理改革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收征方法。统筹安排,进行配套改革。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1、取消乡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2、取消屠宰税。

3、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年每个劳动力“两工”不得超过15个,年不得超过10个,年全部取消。保留的“两工”主要用于完善在建工程项目,不得再上新的项目。除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本人自愿可以以资代劳外,其他一律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今后省市各部门安排的项目一律不得要求县、乡配套。“两工”取消后,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两工”在年不得超过15个,年不得超过10个,年全部取消。保留的“两工”主要用于完善在建工程项目,不得再上新的项目。除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本人自愿可以以资代劳外,其他一律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今后省市各部门安排的项目一律不得要求县、乡配套。“两工”取消后,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4、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依据确定;农业税常年产量以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核定;农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最高不超过7%。

5、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原则上只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品相对集中的县(市、区),若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必须报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同时保留烟叶等品种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

6、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费和村委会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不含国有农场、监狱劳教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寺庙)。农业税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农业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四、改革后的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

农业税及附加原则上分夏、秋两季征收,具体征收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夏季以实物征收、货币结算为主,秋季以征收现金为主。经济较发达、经济作物比重较大的地方,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征收现金。农业税及附加统一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粮食部门要优先接收农业税实物,及时结算农业税税款,不得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

五、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1、进一步清理各项涉农收费项目,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2、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调整乡镇教育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3、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村民自治。

4、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六、履行农业税纳税义务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大农民群众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觉履行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对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纳税义务,不缴、少缴或抗缴农业税应纳税款及附加的,经查实后,征收机关应当追缴其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对公开抗税,甚至煽动聚众闹事,殴打税务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