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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下简称《办法》)于7月1日顺利实施,根据《办法》要求,现将有关接报处理程序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举报人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可获举报奖励。
1、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2、工业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的;
3、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油类、酸碱液、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保部门举报,或直接向市环保局举报。也可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进行口头举报。联系方式:
市环保局
澄海区环保局
三、举报要求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等,并提供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如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需举报人协助的,举报人应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开展调查取证。
四、接报程序
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应进行登记、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环境案件审查程序办理。经审查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五、办事时限
(一)环保部门查处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应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二)举报人应自接到环保部门领奖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特此通告。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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