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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环保局:
国家环保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加强环境监理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环保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的要求,组织制定了《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和《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为了能认真贯彻执行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和程序,特提出如下几点实现意见。
一、明确监理职能,认真落实“三查二调一收费”职责
环境监理是环境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环境监理机构是依法对本辖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执法监督机构,其核心在现场,关键在经常。因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对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查),调查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并参与处理(二调),全面实施排污收费制度(一收费)的职责,切实落实到各级环境监理机构,按国家的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和制度,深入现场,经常性地查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完善监理机构,全面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环境监理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工作范围较已往的排污收费监理工作更加深入、全面,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和省的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经验,在原各级排污收费监理所(站)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调整人员,完善机构设置,统一更名为环境监理所,并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环境监理所的派出机构,以更好地承担全辖区范围内经常性现场监督检查的任务。
三、增加监理装备,尽快适应现场工作需要
环境监理装备,是做好现场监督检查的必备条件。要求县级以上环境监理所应配备一辆以上环境监理专用车,以及必要的取证器材和通讯工具。
四、保证人员素质,普遍增强现场执法能力
各级环境监理所的人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依法执行公务的环保执法人员,监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踏实正派,熟悉环境业务,掌握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独立分析处理问题能力。因此,今后凡新进各级监理所的监理人员应具备《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现有人员中不具备条件的,应尽快分流、调离另行安排工作。并且要求所有的环境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或省级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五、统一监理标志,逐步树立良好的环保执法形象
为了加强环境监理队伍建设,在方便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的同时,逐步树立良好的环保执法形象,要求全省环境监理人员应统一执法标志,有条件的市、县、区还可按国家局的要求统一着装。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由“中国环境监理”证件、“环境监理”胸章和“环境监理”臂章组成,并由国家统一监制,省环境保护局审核签发。
六、健全管理制度,切实按规范执法
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履行职能和严格执法的保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实行国家《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和《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和程序在本辖区内得到实施,提高全省的环保执法水平。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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