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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年远景目标》,确保实现2*0年环境保护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确立目标,落实两项根本性措施
我市环境保护的总目标是:到2*0年,力争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势头得到基本控制;市区空气质量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闽江福州段水环境质量达到地面水三类质量标准;西湖水质达到四类质量标准;内河水质达到五类质量标准。到20*年,基本改变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城乡环境质量有根本改善。
要抓好两项根本性措施的落实:一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二是要认真组织实施“福州市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重点实施洋里污水处理厂一期和内河污染综合整治、燃气化、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努力改善我市环境质量。
二、加强政府责任,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各级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与资源保护情况。组建福州市环境监理监察大队,依法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必须设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专门机构,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参与政府重大社会经济决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政监察部门要依照本部门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保法规的工作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并就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三、集中力量,认真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保护好闽江、敖江、大樟溪、虎溪、东张水库、山仔水库、三十六脚湖、起步溪等生活饮用水源,划定并严格管理水源保护区,坚决依法取缔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加强闽江下游、敖江、龙江等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内河污染综合整治,到2*0年达到环境功能标准。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巩固、提高烟尘控制区成果,严格按照国务院环委会关于《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每年考核一次,达不到标准的,取消烟尘控制区命名。要优先发展各种形式的城市公共交通,鼓励采用机动车清洁燃料等措施,减轻车辆排气污染。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机动车排气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继续深入开展城市和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城市“四害”(即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九五”期间要着重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污管网,认真解决城市水环境污染问题,大力加强环境绿化,到2*0年实现人均公共绿地5平方米,城市绿化覆盖率达30%的目标。要巩固提高环境噪声达标区成果,按国家环保局《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每年考核一次,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命名。公安部门要采取措施,严格管理交通噪声。环保部门要继续严格管理建筑施工和娱乐场所噪声,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要大力推广洁净燃料,进一步提高城镇燃气化率。加强对乡镇企业环境管理。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发展少污染和无污染的产业,并与村镇建设相结合,相对集中建设乡镇企业,大幅度提高乡镇企业处理污染能力,根本扭转乡镇企业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状况。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修定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五”期间重点抓闽江下游流域水环境、制鞋业“三苯”废气、建筑陶瓷烟尘和水泥粉尘等四项重点污染工程。
四、严格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
建设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推行清洁生产,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废物再资源化,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严格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除执行国家或我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要对其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控制。
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批和验收负全部责任。各级计划、经贸、建设、工商、土地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项目审批、登记、规划、用地、设计、竣工验收关。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擅自批准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凡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自本决定之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对验收时达标,但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我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同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各级环境保护、外经贸、海关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把好进口关,坚决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市转移;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批准、验收和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五、限期达标,加快治理老污染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标准或排放污染物总量超过环保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或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为1~3年;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停产。市环保、计划、经贸、外经贸等部门要对重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督查。拥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必须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停止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年产5*0吨以下有化学制浆的小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吨以下的染料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地冶炼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自然资源
切实加强水、土地、草原、矿产、海洋、动植物、气候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开发利用。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加强矿区等废弃土地的复垦和生态环境治理;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坚决制止乱砍滥伐,进一步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快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
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坚决取缔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实施《福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积极防治陆源对海洋污染,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加强污染事故和灾害预警和应急的工作,努力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落实国家、省、市各级环境经济政策,在制订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搞好综合平衡,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同时要把环境保护的投资,包括污染治理项目、生态保护项目、示范工程项目所需的资金、设备、材料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各排污单位必须把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目标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财务计划,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费用、运行费用纳入生产成本。
要逐年增加环保投入。“九五”期间的环保投资要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以上,到20*年应高于3%。市政府建立闽江下游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一定资金,用于本地区的环境污染防治。
严格依法执行排法收费制度,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对征收的排污费、罚款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按规定专项用于污染源治理及环境综合整治。
要积极拓宽利用外资渠道,推进国际环境合作,加快本地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
八、严格环境监督,强化环保执法
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主要问题,及时制定或修改环保规章。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环境监理执法队伍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严格环保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坚持经常性的环境执法监督和针对性的重点专题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建立奖惩制度,表彰先进,敦促后进,并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各项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工作。要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生物多样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努力采用高新技术及实用技术;加强基础环境科学和环境标准及监测技术的研究,大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积极开展环境保护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0]64号),责成环境保护部门制订鼓励和优化政策,积极发展我市环境保护产业。要提高环境保护产品和环境工程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对生产性能可靠、经济高效的环境保护产品的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优先予以扶持,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形成规模。
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加强环境宣教,提高宣教工作水平。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增强各级决策者环保基本国策意识、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保综合决策能力;普及和支持群众性环保组织的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参加环保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继续搞好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进一步拓宽报道领域,增强报道深度,表扬先进典型,揭露和批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深化环境教育,重点抓好中、小学环境基础教育和党校、团校环保教育正规化、制度化。
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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