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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评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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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评价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号)的精神,更好地执行《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浙环发〔20*〕6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我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健全评价体系,规范评价程序,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环境监管,提高环保部门的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20*年8月,我局制定并下发了《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初步建立了我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各设区市环保部门高度重视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评价方法及程序,对辖区内的参评企业开展了等级评价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参评企业数量较少,覆盖面不够广,部分设区市等级评定为红色、黑色的差类企业数所占比例偏低,评价结果不能真实反映当地企业实际环境管理水平。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充分运用等级评价制度,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分类管理措施,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是增强企业环境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创新企业环境监管方式、提高企业环境监管效率、促进企业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的促进作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二、积极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是一项贯穿于全年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在日常的监管过程中注重部门协调,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因此,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完善规范评价程序,使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地反映我省工业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设区市要积极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促使企业强化环境管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各地可以利用新闻媒体或环保网站对绿色类企业进行公开表彰,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资信度,同时对黑色类企业进行曝光,实行黑色类企业向公众公开道歉制度。

(二)建立健全评价体系。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制定有利于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评价程序,使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进一步加大参评企业的覆盖面,并合理控制评价结果等级梯度的比例。20*年度,参评企业数量需大于所辖地当年省控、国控企业数量,红色、黑色的企业数要结合各地监测达标情况、偷排情况、执行环评“三同时”等实际情况确定。

(三)积极落实企业分类管理措施。

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积极落实20*年度等级评定的企业分类管理措施,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分别采取相关激励性机制或限制性措施。充分发挥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结果的效用,弘扬遵纪守法精神,曝光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考核。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20*年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确保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评价工作并及时将结果上报省环保局。各设区市要制定相关的考核机制,通过考核提高工作效率和评价质量。省环保局已将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工作列入省、市环保局长目标责任书的重要内容,实施严格考核。

三、20*年度等级评价工作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年9月-11月)。

各地要指定专人开展宣传、组织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对等级评价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确定纳入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的企业名单(国控、省控的企业必须纳入评价范围),并书面告知企业。

(二)基础资料收集阶段(20*年11月-20*年1月中旬)。

做好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根据20*年度日常监督监测结果、现场检查记录,结合企业环境管理情况,核实企业申报资料,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档案材料,并进行初评。

(三)确定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阶段(20*年1月中旬-20*年3月上旬)。

各地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前期告知、填报、初评程序的基础上,再经反馈、公示、复核等程序,最终确定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县(市、区)环保局在20*年2月初将复核结果上报各设区市环保局,设区市环保局20*年3月上旬最终确定各企业评价等级,并根据评定情况确定企业监管类别和监管方案,同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

(四)总结上报阶段(20*年3月下旬)。

各设区市将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工作总结及汇总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评定结果上报省环保局(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评价结果等相关内容),其中考核评定的绿色企业和黑色企业须附简要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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