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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资源计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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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资源计划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各级政府履行职责、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抓手。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目标分解和责任落实机制、进度报告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

(20*—2012)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按照省政府“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总体战略部署,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一步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节能降耗、环保减排和节约集约用地为抓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五年总体行动计划与逐年分解落实相结合,强化资源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通过五年努力,基本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确保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继续居于全国领先地位,使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节能降耗取得新突破。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到20*年万元GDP能耗达到072吨标准煤以下,完成“十一五”期间单位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指标任务,节约标准煤2500万吨以上;到2012年单位GDP能耗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居全国领先水平,五年综合节能3300万吨标准煤以上。

——节约集约用地取得新突破。确保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以及省政府确定的1500万亩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新增建设用地130万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转而未供土地50万亩;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继续居全国领先水平,到2012年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分别与20*年末相比减少20%、15%,土地利用强度提高15%。

——环境保护取得新突破。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51%和15%的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的各项工作任务。到2012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继续保持全国领先;生态环境状况指数继续位居全国前列;全省地表水和空气环境质量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6%以上,80%以上的省控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

二、主要任务

着力解决发展过程中付出资源环境代价过大、能源资源对发展的“瓶颈”制约以及用地矛盾突出等问题,实施“节能降耗十大工程”、“节约集约用地六大工程”和“环境保护八大工程”,全面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与环境相协调,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实施节能降耗十大工程,即千家重点企业节能推进工程、落后产能淘汰推进工程、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推进工程、装备制造业振兴推进工程、技术创新推进工程、建筑节能推进工程、交通运输节能推进工程、商业及民用节能推进工程、公共机构节能推进工程、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工程,从能源消耗较大的工业、建筑、交通、商贸、公共建筑等领域入手,全面推进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

(二)实施节约集约用地六大工程,即城镇建设节地工程、工业建设节地工程、住宅建设节地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节地工程、农村建设节地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较大的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领域入手,整体推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

(三)实施环境保护八大工程,即污染减排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工业污染防治工程、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程、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程、生态修复保护工程、生态创建工程,从污染减排、环境整治、生态建设等领域入手,全面推进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三个历史性转变。

三、保障措施

以建立长效推进体系为重点,建立健全以组织领导、责任分解、法规约束、政策推进、科技支撑和考核监督六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保障体系,为行动计划有效实施提供行政、经济、技术和法律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逐年下达工作计划,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强有力的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条块结合、协同推进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

(二)落实责任分解。将资源节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和有关部门,并将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市政府每年向省政府报告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县级以上政府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三)健全法规制度。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能耗、水耗和污染排放标准体系,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考核标准,加大标准实施力度。对违反资源节约、节约集约用地以及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加大行政执法监察的力度,建立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违法用地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四)完善政策保障。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对节能技术、环境保护研发和技术改造的投入。符合国家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和产品,依法享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信贷支持。将企业的资源消耗、污染排放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审贷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能源资源价格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逐步提高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的电价标准。建立健全分类定价、阶梯式水价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快建立反映土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管理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加快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价格和收费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活动向资源消耗低和污染排放少的行业和企业倾斜,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和环保标志产品。

(五)加大科技支撑。加快自主创新步伐,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全面提升产业技术层次。提高各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投入的比重,加强资源开发、保护与综合利用技术创新,加强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技术创新,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海洋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和高效节能技术、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水污染防治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化工技术等重大科技专项,着力探索适应浙江实际的产业生态链组织技术,着力探索重点产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模式,着力创新重点产业废水减排、污水处理与区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着力创新废气减排和废气污染物处理技术,着力创新农村面源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区域与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技术等。

(六)强化考核监督。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资源节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统计、监察、考核体系,逐年考核。对耗能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完善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能源信息上报系统。完善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核算。全面完成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任务。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察制度。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定期公告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普查。建立健全建设用地评价监测制度,制定不同区域、不同行业节约集约用地监测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完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办法,定期开展评价考核。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意识和节约能力,完善公众参与监督的制度和程序,逐步建立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社会机制。

浙江省节能降耗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推进我省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的要求,按照省政府“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节能降耗主要目标

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十一五”节能降耗约束性指标任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节能管理体制,不断巩固和强化节能降耗长效工作机制,使全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继续居全国领先水平。

(一)综合目标。到20*年万元GDP能耗达到072吨标准煤以下,完成“十一五”期间单位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指标任务,节约标准煤2500万吨;到2012年单位GDP能耗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居全国领先水平,五年综合节能3300万吨标准煤以上。

(二)结构调整目标。到2012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稳步上升,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5万亿元,装备制造业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2%。传统产业技术水平达到国际20世纪90年代末水平,高耗能产业落后产能基本淘汰。

(三)管理推进目标。2012年前,制定和完善一批节能降耗法规和规章,出台一批产业指导意见;制定12项左右节能降耗强制性地方标准;推广实施500余项重大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完成2000余家工业、建筑、交通、商贸、旅游、卫生等领域重点耗能企事业单位的能源监察或审计。

二、节能降耗“十大工程”

营造良好的节能工作氛围,合力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组织实施节能降耗十大工程,重点做好节能“加减乘除”法。“加”就是通过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等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实现节能的加法效应;“减”就是通过控制减少新上高耗能项目,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消耗,实现能耗的减量化;“乘”就是积极发展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技术含量,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技术进步节能的“乘”数效应;“除”就是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快淘汰一批高能耗、高污染生产工艺和装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落后产能淘汰的“去除”效应。

(一)千家重点企业节能推进工程。

目标:到2012年,千家重点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与20*年相比下降20%,节约标准煤1580万吨,年均节约标准煤316万吨。

实施途径:签订年度节能责任书,加强定额考核,实施相应奖惩制度;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节能技术改造,每年安排一定引导资金对*0余项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扶持。

电力企业。优化电力机组结构,提高高参数、大容量环保机组的比例,加大差别发电量计划实施力度,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在煤粉锅炉中推广微油或等离子点火以及气化小油枪稳燃等节能技术,发电标准煤耗降低15g/kWh,节约标准煤460万吨。

热电企业。推进中压及以下低参数热电机组改造,鼓励抽凝机组改造为背压机组;建立地方电厂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在线监测热电比和热效率,严格实行“以热定电”的产业政策,全省热电企业平均热效率提高*%,节约标准煤220万吨。

造纸企业。造纸机采用新型脱水器材、宽区压榨、全封闭式气罩、热泵等技术,优化产品结构,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20%,节约标准煤90万吨。

钢铁企业。发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优特钢产品,加大余热、余压、余汽综合利用,节约标准煤*0万吨。

平板玻璃企业。推广富氧、全氧燃烧技术和废气余热利用发电技术,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20%,节约标准煤*万吨。

水泥企业。提升窑外分解生产技术,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面实施余热发电,推广采用大型辊式磨等高效节能粉磨配辊压机等联合粉磨生产工艺,节约标准煤1*万吨。

印染企业。推广“J型缸”改汽流缸、冷扎堆、生物酶退浆技术、高效节能型助剂,采用智能化高效短流程前处理机、高效节能的拉幅定型机,推广印染废水余热回收技术,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20%,节约标准煤*0万吨。

其他企业。除上述高耗能企业外,其他各行业重点耗能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提升产品附加值等措施,单位能耗平均下降15%,节约标准煤490万吨。

该项工程由省经贸委牵头实施,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等配合。

(二)落后产能淘汰推进工程。

目标:到2012年,通过淘汰小火电、小水泥、小冶炼、小造纸等落后产能,节约标准煤140万吨。

实施途径:贯彻实施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出台《浙江省制造业发展导向目录》,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针对不同行业的落后产能实际情况,加强考核,实施相应奖惩制度。

电力行业。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手段,控制小火电机组的市场生存环境,以市场机制加快淘汰,淘汰75万千瓦落后发电机组,节约标准煤30万吨。

冶金行业。依法关闭严重污染环境的小冶炼企业(含再生利用企业)及其他环保不达标的冶炼炉窑,节约标准煤*万吨。

水泥行业。严把生产许可证审查关,逐步淘汰直径22米及以下磨机,淘汰落后水泥粉磨能力3000万吨,节约标准煤*万吨。

氮肥行业。采用电价补偿等政策,压缩氮肥生产规模,压缩合成氨规模15—20万吨,节约标准煤20—30万吨。

造纸行业。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逐步淘汰窄幅宽、低车速的高消耗、低水平造纸机,淘汰落后产能43万吨,节约标准煤*万吨。

工业锅炉。淘汰集中供热区内*00余座工业锅炉,同时改造低效工业锅炉,节约标准煤60万吨。

该项工程由省经贸委牵头实施,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等配合。

(三)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推进工程。

目标:到2012年,传统产业产品高端化、附加值增量化,传统产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5%,节约标准煤3*万吨。

实施途径:实施“双千工程”,推动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加快传统优势产业品牌建设,提升产品增加值,实现我省传统优势产业提升。

纺织化纤。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纤维差别化和印染后整理等技术瓶颈,加快发展新型功能性差别化纤维、高档纺织面料及丝绸产品、高档家用及产业用纺织品,进一步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单位增加值能耗。

石化行业。推广原料利用率高的绿色化工合成工艺,选用新型催化剂和催化技术及节能高效的合成反应器;推广高效的加热技术;推广新型分离和混合技术、新型的分离、混合、干燥技术和设备,调整优化结构,降低单位增加值能耗。

服装产业。以现有优势品牌服装和产业基地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增强公共技术创新平台支持力度,创新设计,精细加工,提高品质,优化系列,进一步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单位增加值能耗。

家电、照明产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增加品种、延长寿命,保持和发展我省节能灯、荧光灯产销优势,大力培育发展半导体照明材料,进一步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单位增加值能耗。

新型建材产业。大力发展玻璃纤维深加工产业,积极拓展玻璃纤维使用领域。重点发展高档管材类化学建材、金属—塑料复合型管材、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新型轻质保温材料和装饰用材,进一步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单位增加值能耗。

塑料制品产业。进一步提升塑料薄膜、高档日用塑料制品优势地位,大力发展工业及建筑配套用塑料管件及制品,拓展塑料在工程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单位增加值能耗。

皮革产业。重点开发和生产高档产业用革、服装用革、新型皮革化工材料和高质量皮革五金件等产品,实现皮革产品中高档化、清洁化,进一步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单位增加值能耗。

绿色食品及深加工。推动食品绿色化、安全化、精细化、系列化发展,进一步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单位增加值能耗。

海洋捕捞业。重点抓好老旧柴油机的更新改造、柴油机节油器的推广使用、船型化设计与优化机桨匹配、玻璃钢渔船的推广、渔船柴油主机的废气余热利用(即余热制冷)、作业方式调整等六个方面的工作。

该项工程由省经贸委牵头实施,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局、省统计局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

(四)装备制造业振兴推进工程。

目标:到2012年,装备制造业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高于全部工业增加值平均增长速度3个百分点以上,年均增长15%以上,优势行业的规模和水平位居全国前列,节约标准煤350万吨。

实施途径:制定装备制造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各级财政设立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扶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围绕区域经济和主导产业,积极发展量大面广和市场急需的专用生产设备。重点发展以下行业:

通(专)用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大型空分成套设备、深冷成套设备、工业汽轮机、大中型化工成套设备、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设备、铜加工生产设备、大型水轮发电机组、大型余热锅炉、大型火力发电机组等关键、成套设备及其部件;大力发展数控机床、高档数控车床关键核心部件及其控制系统以及高端机电产品和机电基础件。加快发展高性能轻工机械,环保技术及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关键设备,工程机械及特种用途装备和纺织机械。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经济型轿车和中高档客车,新型发动机、自动变速箱、制动器总成及系统、离合器、传动系统、汽车电子产品等汽车关键零部件,海洋运输船、外海捕捞和高性能渔船、先进多功能化学品船、集装箱船、高速渡船、冷藏船等专用船舶,以及船用齿轮箱、机舱自动化装置、船用通讯导航设备等船舶配套产品。

电器装备及器材制造业。发展高压和超高压、环保、低耗、高性能电力变压器及输变电成套设备,数字化、智能化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智能化断路器等高低压电器,发展变频调速系统和交直流伺服系统等机电一体化产品。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发展集成电路和半导体设备、新型显示器件专用设备、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设备、超净设备,加大数字电视、新一代通信产品等专用测试仪器的开发,提升表面贴装和无铅工艺整机装联设备的产业化能力。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装备制造业。发展电力、冶金、石化、医药、建材等行业重大装备自动化控制成套系统技术和装置,发展现代光学仪器、高性能传感器、科学测试测量仪器、环境保护监测仪器,以及新型医疗器械仪器、精密医学影像设备和高档诊断治疗设备。

该项工程由省经贸委牵头实施,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配合。

(五)技术创新推进工程。

目标:到2012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5万亿元,年均增长23%,相对节约标准煤130万吨。

实施途径:从技术创新入手,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围绕优势传统产业与装备制造业等优势产业,发挥技术创新“乘数”效应。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技术赶超计划。以工艺节能为起点,产品关键共性技术为突破口,加快实施“958”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技术赶超计划,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现代生物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现代装备制造业等为重点,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抓好水能、风能和生物能等领域成熟技术的产业化进程。

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推广应用。重点实施兆瓦级大功率风力发电装备、太阳电池多晶硅等技术开发。重点抓好电机、水泵、风机、节能灯、中央空调、燃油锅炉等6类产品节能达标。重点扶持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先进企业,形成良好的推广机制。

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8—*家行业节能技术中心和节能技术转移中心,深化节能创新型企业试点示范工作,加快培育一批具有核心技术、特色优势明显的节能服务企业。

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强对节能标准体系的研究,围绕我省电力、钢铁、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制定50项重点产品能耗标准。

该项工程由省经贸委牵头实施,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配合。

(六)建筑节能推进工程。

目标:到2012年,全省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65%的设计标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比例不低于5%),全面建立政府机关办公楼和1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监管系统,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普遍应用,其中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超过1亿平方米,节约标准煤350万吨。

实施途径:根据不同建筑的实际情况,全面推进建筑节能。

新建建筑节能。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引导农村新建住宅采用节能新技术,拓展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范围,新建民用节能建筑15亿平方米,节约标准煤150万吨。

既有建筑节能。健全建筑节能改造标准,推广网络化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监测系统,高耗能公共建筑50%以上实施节能改造,节约标准煤*0万吨。

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全部实施与建筑物统一的太阳能供热技术,小区广场照明灯等推广采用太阳能供电,太阳能应用实施面积1亿平方米。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地推广水源、地源热泵技术,实施面积300万平方米,节约标准煤*0万吨。

该项工程由省建设厅牵头实施,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配合。

(七)交通运输节能推进工程。

目标:到2012年,营运客货车辆运输单位能耗较20*年降低5%,内河运输船舶千吨公里油耗降低8%,沿海运输船舶千吨公里油耗降低*%,节约标准煤250万吨。

实施途径:根据交通运输业涉及的主要节能环节与领域,重点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陆上交通节能。强化年检年审,按期淘汰落后车辆;实施大吨位厢式货车补助政策,全省货运车辆箱式化、重型化、专业化增加50%;建立城乡衔接枢纽工程,城乡客运一体化率达到60%,每年完成城际班线整合50条,优先发展环保车辆和全承载式客运车辆,降低营运货车运输单位能耗5%,节约标准煤220万吨。

水上运输节能。发挥海洋及内河资源优势,实施水路运输结构调整补助政策,促进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淘汰落后船型和推进船型标准化,节约标准煤30万吨。

新技术节能。每年安排一批交通节能环保类科技研究和推广项目,鼓励使用模拟器教学,配置驾培模拟器超过*00台;公路养护积极利用废旧沥青再生等四新技术,在高速公路管理中落实对不停车收费、二义性路径识别、计重收费等系统的应用。

物流平台与标准建设。建设全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研究制定并实施《运输类企业业务协同交换标准》和《小件快运业务协同交换标准》,加强物流信息化、综合性交通物流基地建设和交通物流龙头企业培育,提高物流效率。

该项工程由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牵头实施,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

(八)商业及民用节能推进工程。

目标:到2012年,实现全省商业领域重点耗能单位能耗降低20%,节约标准煤30万吨。

实施途径:根据商业领域涉及的各耗能环节与单位,重点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能耗定额管理。对年耗能*00吨标准煤(年耗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场、宾馆、银行等重点耗能单位实行定额和限额管理,对主要耗能单位进行能源监察和审计,制定不同行业用能定额、能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对超额单位,执行阶梯能源价格或强制节能改造。

推进商业建筑节能。推广使用变频空调、节能型冷藏设备、自动控制扶梯等节能设备和技术,节能灯具使用率达*0%(特殊用途除外)。对现有建筑进行保温、隔热及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等方面的能效系统设施改造。

倡导节能型消费。引导零售企业采购和销售节能产品,促进企业生产节能产品、使用节能材料、采用节能生产工艺和流程;增加民用节能电器及节能灯普及率,城市居民小区照明节能灯普及率达到90%;确保全省商品零售场所有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有偿率达到*0%。

该项工程由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旅游局、省妇联分别牵头实施,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九)公共机构节能推进工程。

目标:到2012年,教育系统、卫生系统、机关及事业系统、文化系统、体育系统等公共机构单位能耗降低20%,其中全省年耗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节约标准煤20万吨。

实施途径: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重点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编制规划。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机构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针对不同功能公共建筑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节能规划。

加强能耗定额和限额管理。制定公共机构能耗限额标准,对主要耗能机构实行定额管理,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用能系统管理,强化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

政府机构率先垂范。政府机构应作为节能降耗示范点,强制、优先采购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同时应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方法,以体现强制、优先采购的政策导向。

应用节能产品。采用节能产品如高效节能空调器、电脑、节能灯等节能电器,节能灯覆盖率*0%(特殊用途除外)。发展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该项工程由省机关事务局牵头实施,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十)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工程。

目标:到2012年,全省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4%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低至60吨以下,节约标准煤160万吨。

实施途径: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法规政策体系,建立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健全清洁生产审核及项目补助制度。重点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65%以上,万块标砖能耗下降20%,节约标准煤50万吨;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水泥散装率72%以上,新增1800万吨,节约标准煤40万吨;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供应量达到1亿立方米,新增3900万立方米,节约标准煤20万吨;增加预拌干粉砂浆*00万吨,节约标准煤20万吨;实现木材节约代用,木材(原木)综合利用率80%以上,年均节省木材150—200万立方米。

该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实施,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省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推进废弃资源再利用。以保持和稳步提高粉煤灰、煤渣等传统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为重点,拓展资源综合利用品种,引导资源综合利用向纵深发展,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木材、污泥等废弃物的利用率。加强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为重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进我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等工作。组织实施垃圾发电项目16个,节约标准煤30万吨。

该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实施,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省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进工业、城市、农业节水示范工程,严格执行用水定额管理。规模以上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72%,中水回用与再生水利用率15%以上;改造城镇公共水厂供水管网,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小于14%,应用城市居住小区再生水利用和建筑中水处理回用技术;实施“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推进重点灌区改造和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8以上。

该项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实施,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全面完成重点耗能、耗水企业和国控、省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完成2500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持续审核。

该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实施,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三、节能降耗主要措施

从源头入手,以建立长效机制为重点,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推动“十大节能工程”有效实施。

(一)强化节能监察考核。按照部门监督、地方考核,分政府、部门和节能主体三个层次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节能降耗指标责任体系,将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市政府每年向省政府报告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县级以上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省、市、县(市、区)政府进一步加强能源监察机构的监察能力和条件建设,加大对各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工作。对节能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未完成任务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开展能源计量示范企业评选活动,进一步完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计量管理和统计监测制度,省级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实行能源监测月报制度,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重点用能企业的现状,实行月报监测制度。

(二)完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完善全省节能法规体系,抓紧完成《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起草制订工作。加快制定《浙江省小汽车超排量收取高能耗费实施意见》以及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纺织、印染、造纸、建筑、交通等行业节能降耗指导意见等政策性管理规章或政策文件。

(三)制定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经贸、质量技监等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重点耗能行业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节能产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节能设计规范、耗能设备运行标准等。对高耗能行业和产品制定或修订一批强制性节能地方标准,逐步形成节能地方标准体系。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

(四)严格新上项目节能审查制度。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和《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中有关建设项目节能管理的规定,制定实施《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新建工业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一般不得高于全省和当地单位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时,要纳入并联审批,充分征求节能主管部门的意见,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不得开工、验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各地、各部门在招商引资中,要将项目能耗水平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

(五)加大节能监督监察力度。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市和有关单位落实国家和省节能政策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政策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责任。实施淘汰落后产能挂牌督办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落实节能降耗政策组织领导不力、违反国家节能法律法规的重大、典型案件。

(六)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完善落实支持节能降耗的财税政策。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和促进企业节能技术创新和改造。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制定实施我省节能扶持政策和办法,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促进落后产能的淘汰,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税减免规定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各市间节能指标有偿转让制度。

(七)增强金融信贷调节功能。加大金融对节能降耗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的信贷支持,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的信贷投入,建立信贷支持节能降耗技术创新和节能技术改造的长效机制。各级经贸部门与金融部门应加强合作联动,建立节能降耗的信息通报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产业政策和企业节能相关信息,逐步将企业违法用能信息以及节能减排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八)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贯彻执行国家能源相关价格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发电。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建立发供电成本约束机制,研究扩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组织实施《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办法》,取消不利于节能的电价优惠政策,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提高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电价标准。制定出台全省能耗超限额加价政策,超过限额标准的耗能实施累进加价。

(九)加快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出台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加快建立包括节能服务的投资担保机构,引导金融机构信贷优先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制定节能人才培养规划,各级政府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节能人才队伍建设,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引导行业协会、用能单位、专业培训机构、中介机构等加大培养力度,全面推进节能人才“53*工程”。

(十)着力营造全民节能降耗氛围。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开展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系列活动。宣传部门督促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报道,宣传节能降耗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和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的反面典型;各级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相关课程教育计划,从基础开始培养全民节能意识;各级科协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组织节能学术交流等活动;各级工会、共青团和社区等组织要把节能宣传列入各自开展社会活动的重要内容,将节能社会活动作为长期支持的必备主题,形成常态化。

附件:浙江省节能降耗实施方案工作目标责任分解(20*—2012年)

附件2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

按照省政府“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统一部署,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365”节约集约用地是对我省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努力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三大战略目标,着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六大重点工程,全面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五大主要抓手的概括;也寓意“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该一年365日天天有行动。。

一、节约集约用地三大目标

经过今后五年的努力,全面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三大战略目标:

(一)保护耕地更加严格规范。严格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强化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全省继续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以及省政府确定的1500万亩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二)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切实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需求,科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不断提高土地资源保障发展的实际能力,全面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积极推动我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五年内保障新增建设用地130万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转而未供土地50万亩。

(三)节约集约更加扎实有效。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通过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和制度的全面实施,努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从简单扩展、粗放利用和要素依赖型向资源节约、效率提高和创新推动型转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继续居于全国领先水平。与20*年末相比,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增

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分别减少20%、15%,土地利用强度提高15%。

二、节约集约用地“六大工程”

从城镇建设、工业建设,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住宅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六个主要领域,整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程。

(一)城镇建设节地工程。

1.分类指标。进一步提升城镇建设用地的整体利用效益,到2012年,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平方米以内,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万亩以上,消化农用地转而未供土地40万亩以上。

2.主要任务。

(1)开展城镇建设节地示范。加快制定节地型城市指标体系,在环杭州湾地区、温台沿海地区和浙中城市群地区等城镇密集地区选择3个20万人口以上城市及5个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开展“节地型城市发展模式”试点。

(2)推进存量挖潜活动。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查清闲置低效土地的规模分布、类型原因等情况,分类制定本地区盘活调整利用计划,明确盘活调整利用时限和要求。组织开展“存量挖潜推进月”活动,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有效激活低效利用土地。

(3)合理开发利用城镇地下空间。开展城镇地下空间资源调查,建立城镇地下空间信息数据库,编制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方案。组织*个城市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示范试点工作,制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界定、有偿使用等相关政策。

(4)推进“城中村”改造。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组织开展50个“城中村”改造示范试点,出台“城中村”改造相关配套政策,以点带面完成新一轮“城中村”改造工作。通过“城中村”改造,人均占有建设用地减少30%。

(二)工业建设节地工程。

1.分类指标。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地,逐步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强度和土地利用强度。工业建设项目平均投资强度提升至150万元/亩以上,容积率提高至100以上,绿地率下降至20%。进一步提高现有开发区(园区)规划范围内的集约用地程度,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平均投资强度提升至280万元/亩以上,容积率提高至120以上,绿地率一般不超过18%。新建并投入使用标准厂房3000万平方米以上,相当于节约土地面积2万亩。

2.主要任务。

(1)开展企业节地挖潜活动。深入开展企业节地挖潜行动,组织实施一批企业节地挖潜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2)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科学编制各地的标准厂房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积极推进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着力抓好50个省级标准厂房示范区建设,年均建成并投入使用标准厂房600万平方米以上,全省通过标准厂房建设年均节约用地4000亩以上。

(3)推进开发区(园区)节地行动。实施116个开发区(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组织开展开发区(园区)节地示范工程建设,整合利用现有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水平。

(三)住宅建设节地工程。

1.分类指标。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宅用地投放,提高保障性房地产用地比重,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等紧凑型住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城镇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新增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达到150左右,绿化率一般不高于30%。

2.主要任务。

(1)实施住房保障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指标体系,落实年度房地产项目用地供应计划,完善房地产用地市场监测预警制度,定期开展房地产用地出让合同专项检查活动,严格执行住宅面积和土地供应“两个70%”的有关规定。

(2)推进住宅建设节地示范。深入开展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加强住宅建设有关节地标准与规范的编制,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率先在环杭州湾地区、温台沿海地区选择20个示范点开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小区试点工作。

(3)开展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改造。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区域旧住宅区整治规划编制,落实旧住宅区年度整治计划和改造实施方案,充分利用旧住宅区存量住宅使用效能,组织实施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节地示范工程。

(四)基础设施建设节地工程。

1.分类指标。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用地的资源整合,交通、水利、电力能源等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范围内,全面落实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

2.主要任务。

(1)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节地示范。合理编制交通、能源、水利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完成相关基础设施设计技术规范和用地标准的修编或修订。选择20个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节地示范工程,开展方案选址、设计优化、定额控制、施工建设的集成创新综合示范。

(2)开展存量基础设施改造利用。加强对工艺落后、占地较大、影响环境的现有基础设施全面改造,深入挖掘现有基础设施用地潜力。开展废弃交通道路、水利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的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

(五)农村建设节地工程。

1.分类指标。进一步缩小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新建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2.主要任务。

(1)实施新农村建设节地示范。完成中心镇、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任务,制定中心镇和中心村建设标准,合理确定集镇和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确定200个新农村建设节地试点,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节地示范工程建设。

(2)开展农村宅基地专项清理行动。推进中心镇、中心村开展数字地籍调查,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专项清理行动,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机制。

(六)土地开发整理工程。

1.分类指标。推进各项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通过低丘缓坡开发利用与土地整理垦造耕地50万亩,利用低丘缓坡新增建设用地25万亩;滩涂围垦造地40万亩,其中垦造耕地*万亩;建设用地复垦耕地15万亩以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合计75万亩。

2.主要任务。

(1)推进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科学制定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重点推进湖州、金华、衢州、丽水地区低丘缓坡资源的开发利用。

(2)开展滩涂围垦造地。切实加强区域滩涂围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重点推进钱塘江两岸杭州湾地区和浙东南沿海地区滩涂围垦工程。

(3)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建设,全面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空闲地治理工作;进一步开展废弃砖瓦窑场整治工作,推进“百矿示范,千矿整治”矿山复垦工程,切实加大废弃工矿用地复垦整理力度。

三、节约集约用地“五大抓手”

以组织保障、供应调控、市场配置、政策法规、监测考核为主要内容,全面构筑我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支撑体系。

(一)节约集约用地的组织保障体系。

1.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行动问责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市、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节约集约用地问责制度,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考核目标,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用地观念,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出台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办法,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强化部门协调,健全共同责任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农办、农业、林业、水利、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齐抓共管,统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快制定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共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供应调控体系。

1.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县市域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之间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的相互衔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规划引导作用,促进土地资源有序开发、节约集约利用。

2.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进一步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方法,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统筹科学合理安排各行业用地计划,形成合理的用地结构,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强化土地收购储备调控作用。建立土地收储资金保障机制,加大闲置、空闲与低效利用土地的收储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适时有序开展土地投放,确保土地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

(三)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配置体系。

1.完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重点通过价格杠杆调节各类用地需求,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有效抑制因价格扭曲而造成的资源浪费。

2.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许可管制,完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规则,切实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3.提高建设用地供应市场化配置水平。细化划拨使用对象,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制定基础设施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推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

4.深化有利于市场配置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梳理、调整有碍于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程序,根本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模式,建立土地出让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机制,从管理体制与模式上预防闲置土地现象的发生。

(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法规体系。

1.完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体系。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分阶段对工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动态更新,其中对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的区域修正系数、具体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控制指标等主要指标每三年调整一次。

2.研究制定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政策。实行区域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评价与年度计划分配、开发区(园区)扩区升级相挂钩制度,从20*年起,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上的权重每年提高5%;开发区(园区)集约利用评价达到国家要求并确需扩区或升级的,给予优先考虑和安排。研究制定鼓励存量建设用地利用、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农村“立改套”等政策,积极探索农村空闲宅基地退出机制。

3.完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研究制定统一的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包括闲置起算时点、闲置有效计算时段、已投资数额或已开发建设面积确认、因司法裁决而转移的未开发利用土地的闲置情形认定等标准,修改完善闲置土地收回程序。制定闲置土地征缴增值地价标准,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4.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制度,出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办法,全面实施以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

5.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减免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监察部门每年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专项土地执法检查。

(五)节约集约用地的监测考核体系。

1.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普查。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基础上,组织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现状和潜力普查评价,编制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普查技术规程,科学测算现有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理论潜力和现实潜力,建立存量建设用地数据库。

2.加快城镇地价动态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全面更新城镇基准地价体系,实现基准地价成果资源共享,建立覆盖全省各市、县(市、区)的城镇地价动态监测网络,建立土地市场定期分析和预警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地价指数。

3.加强土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全程信息资源数据库,建立土地闲置的预测、预警和快速处置机制,以及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批后监管信息的共享联动机制,完善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的规范与制度。

4.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监测体制。组建省级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监测中心,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监测制度,制定节约集约用地成效评估办法,以及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节约集约用地监测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定期开展全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

浙江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创造更加优美的生态环境,按照省政府“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环境保护主要目标

到2012年,实现以下八个方面18项工作目标:

(一)污染减排工作目标。

——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51%和15%的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到2012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继续保持全国领先。

(二)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重点工业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飞行监测”达标率达82%以上;

——全面完成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

(三)城乡污水、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置工作目标。

——设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2%,其中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市区达到85%。县(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8%,其中太湖流域县(市)达到82%,钱塘江流域县(市)达到72%;

——设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以上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行政村覆盖率

达到95%以上;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4%以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四)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年存栏猪*0头以上、存栏牛*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户)排泄物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2500万亩,农药减量控害增效示范面积达到*00万亩,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面达7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分别提高5%;

——提升1500万亩标准农田总体地力,建立*0个农田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区,示范区内农田土壤重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中、轻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左右。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作目标。

——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中占90%以上污染负荷的企业全面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上传数据准确率达90%以上;

——环境监测机构、执法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六)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目标。

——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0%以上,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

——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300平方公里,“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累计完成24000公里。废弃矿山生态治理率达95%以上。70%的国道和部分重要省道的裸露边坡实施复绿。“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85%以上。

(七)环境质量目标。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2%以上。地表水市县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其中钱塘江流域达到7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6%以上;

——80%以上的省控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其中设区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天数均大于292天/年;

——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的县以上城市比例大于70%;

——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0%,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八)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数。

——35%以上的县(市)达到省级生态县(市)标准,全省生态环境状况指数继续位居全国前列。

二、环境保护“八大工程”

(一)污染减排工程。

1.健全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全面完成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任务。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核查、预警、考核和公告等制度建设,督促企业建立完善污染物增量、减量、变量等“三量”台账。

2.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减排。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推进印染、造纸、化工、医药、制革、电力(热电)等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关停3278万千瓦小火电机组任务,热电行业力争淘汰中压及以下机组,加快拆除链条炉、抛煤炉和已实施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小锅炉。实行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与减排绩效挂钩制度,在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把关中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加快治污工程建设落实减排。加快推进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和电力(含热电)、钢铁、建材等行业脱硫工程建设。全面完成省属(含省属)以上电厂和所有125MW以上机组的脱硫改造或关停任务。

4.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减排。加强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安装与联网工作,建立健全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二)水污染防治工程。

1.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合理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工业、农业、生活等各类污染源污染水源,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有机污染物监测和防治。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机制,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积极推进城乡统筹的区域一体化供水,县以上城市要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快建设饮用水第二水源或备用水源。到20*年,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比例达到*0%。

2.继续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组织实施一批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完成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各项工作任务,编制实施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加强水系源头生态环境保护,钱塘江、瓯江水系衢州、丽水境内水质和飞云江干流水质满足水环境功能要求。

3.加快推进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加快实施《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和《浙江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太湖流域各项治理任务,确保我省入湖断面水质继续保持良好。编制实施姚慈平原河网、绍虞平原河网、台州平原河网、温瑞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规划。力争到2012年,这些平原河网水体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比20*年降低15%以上。

(三)工业污染防治工程。

1.继续着力解决各地突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巩固深化原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整治成果,着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使之成为环境保护和产业提升的示范区。继续排查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的突出环境问题,并实行重点监管、挂牌督办、限期整治、动态管理。附件2所列11个问题作为第一批省级督办的重点环境问题。同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排查本地区其他突出环境问题,建立健全重点环境问题限期整治和督办制度。对整治不力、成效不明显的,继续列为省级督办的重点环境问题。确保到2012年,各地突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2.继续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着力深化印染、造纸、化工、医药、制革、电镀、食品酿造和电力(热电)等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燃煤火电机组积极开展脱硝试点性试验研究,20*—2012年间所有新建60万千瓦以上等级的大型机组同步安装脱硝装置。加强全省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的环境监管,全面建成必需的治污设施,配套必需的设备,建立规范的环境管理制度。依法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不能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对超总量排污的单位,依法实施限产、停产。

3.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理顺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体制,杜绝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一、批小建大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区域集中处置和排污单位自行处置相结合、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污染物处理系统。

4.大力鼓励清洁生产,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完成国控、省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和重点耗能企业、重点耗水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实施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工业循环经济“4121示范工程”,加快在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城市和农村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加快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

5.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落实各项产业政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要求和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环境监理、试生产全过程管理,严把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关。

6.加强放射源监管。及时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实现铀矿采冶业废水达标排放和废渣安全处置。

7.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环境监管。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企业和消耗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实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可持续淘汰。

(四)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及再生利用工程建设。继续完善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配套管网建设,尽快提高城市污水截污纳管集中处置率。20*年前,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改造和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配套脱氮除磷设施;全面建成我省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完成其他地区中心镇和钱塘江流域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鼓励重点工业镇和其他乡镇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到2012年,全省80%以上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有条件的地区要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为中心,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示范工程,推行分质供水。鼓励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内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

2.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投入运行1年内,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要确保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现有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进行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规划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3.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继续建设改造一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到20*年,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面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对达不到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必须在20*年前完成无害化改造或封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建设,推进垃圾处置资源化。到2012年,设区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1%。

4.构建较为完善的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编制实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综合性和专业性处置有机结合的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大力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历史遗留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5.加强城市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抓紧制定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规划,建成县以上城市机动车尾气监测体系。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在机动车制造、销售、上牌、年检、维修、淘汰等各个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和防治措施。继续巩固和扩大“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和“禁燃区”,重点防治交通噪声、娱乐业噪声、餐饮业油烟和燃煤小型锅炉污染。

(五)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程。

1.继续深化养殖业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控制散养密集区饲养量。积极推进畜牧业布局调整,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的生态养殖模式。实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快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新建150个畜牧生态养殖小区。在畜禽散养密集区新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75个。开展以家禽为主的其他畜禽排泄物治理试点,到2012年,基本完成存栏家禽3万羽以上的养殖场排泄物治理。

加快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推广生态健康水产养殖模式。组织实施《浙江省水产养殖规划》,开展水产“千场无公害、万户信得过”活动,推进“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到2012年,创建*0万亩高效生态水产养殖基地,*00家通过国家、省无公害认定(认证)的渔业基地(产品),*000户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

2.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城镇污水处理厂临近的乡镇和行政村,要加快推进截污纳管,实现城乡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不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要因地制宜,采取建设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物技术处置和沼气工程等多种方式,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实施“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到20*年,完成*5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项目建设任务,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力争达到50%左右;到2012年,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力争达到80%左右。

3.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按照平原农村“户三包、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置”、偏远山区和海岛农村“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逐步淘汰不符合环保技术标准的农村垃圾焚烧炉。建立健全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加快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4.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鼓励开发使用有机肥等新型高效肥料。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到2012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

5.积极推进河沟池塘污染整治。疏浚淤积严重的河沟池塘,建立农村河沟池塘长效保洁管理制度,努力恢复河沟池塘自然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严禁随意填埋或改变河沟池塘用途。20*—2012年,新增完成5000公里农村河沟疏浚整治,确保河沟池塘水面面积不低于现有水平。

6.着力提高村庄绿化水平。深入开展绿化示范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村庄道路、水体沿岸和庭院绿化,加强农田林网建设与改造,加快实现村庄和村居周边环境绿化美化。到2012年,创建2000个绿化示范村,村庄绿化率达到20%以上。

(六)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程。

1.探索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因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区划的,必须从严把关,符合相关条件。全面清理入海排污口,加强陆域污染源入海控制。新建入海排污口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严格执行持证排污制度,确保达标排放。

2.大力推行海洋生态养殖模式。组织实施《浙江省水产养殖规划》,合理布局水产养殖。加强海洋保护区、渔业资源增殖区建设,严禁在自然产卵区和重要渔业水域布局污染项目。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等半封闭海域,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加快推行生态养殖模式。

3.严格涉海工程环境监管。完善港口、码头、船舶排放油类、化学品、垃圾及生活污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加强造船业、拆船业的环境监管。强化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有可能造成海域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估。科学控制海岸和海上作业风险,有效防止溢油、泄漏等污染事故发生。

4.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赤潮灾害预警能力建设。建立重点入海污染源、重点港湾和生态脆弱区监测体系,加强海湾水动力数值模型研究,系统分析围填海的脆弱区和敏感区,科学划定禁围区。同时,实施重大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跟踪工程。完善赤潮监测系统,建立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海上环境应急体系,提高海上环境事故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七)生态修复保护工程。

1.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土壤污染调查建档、监测和修复制度。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开展土壤生态修复综合试点。加强对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生态保护,强化农田土壤重点污染区的治理和修复,建设*0个“沃土工程”示范区,建立50万亩以上冬绿肥示范基地。土地整理、复垦和滩涂围垦要科学规划,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到2012年,确保全省土地退化指数小于15。

2.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落实矿业产业政策,加快调整矿业结构和布局,减少矿山数量,促进规模化开采。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备用金制度和“以奖代补”制度,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最大限度减轻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特别是露天开采矿山的边坡整治和复垦、复绿及景观修复。到2012年,创建绿色矿山200座。

3.继续推进“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继续对主要骨干河道、平原河网开展清淤、疏浚、清障、保洁、生态护岸等综合治理。科学调度水资源,修复改善河道生态。

4.加快推进东部平原承压地下水禁限采和封井工作。地下水禁限采地区要加快地表水厂和管网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乡统筹的区域一体化供水。加强执法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开挖新井的行为。20*年底前,除按规定保留必要的战备井、回灌井、监测井以及管网未及地区的生活用水外,全面封堵现有的承压地下水井。

5.积极开展交通干线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交通工程水土保持和弃土方治理。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推进绿色通道建设。每年完成200公里公路绿色通道工程,20*年至20*年完成20万平方米国省道边坡复绿。到2012年,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交通长廊。加快“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累计完成50万穴坟墓治理。加强道路运输业环境保护,到2012年,道路运输行业废机油、废电池、废轮胎、废配件、废包装物回收率达*0%。

6.加快生态林建设。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沿海防护林建设,促进城镇、平原和水系生态环境建设。加快推进阔叶林发展工程,着力提高重点公益林林分质量。鼓励发展生物质能源,重点在温州市发展林业生物柴油能源基地。到2012年,全省新建和改造沿海防护林*0万亩,沿海基干林带基本合拢;新建和改造农田林网4000公里;实施针叶林阔叶化改造面积*0万亩,新建生物防火林带4000公里;全面建成3000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的一、二类林比重达到55%以上。大力推行生态葬法,到2012年,全省公墓(墓地)绿化率比20*年提高5%,生态葬法行政村覆盖率比20*年提高5%。

7.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着力发挥湿地在降解污染、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重要生态功能。组织实施《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建立我省湿地保护协调与管理体系。到2012年,规划续建或升格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个,新建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3个、湿地自然保护小区23处,新建湿地公园示范工程*个,全省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

(八)生态创建工程。

1.广泛开展社会化绿色系列创建活动。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继续开展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绿色家庭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开展保护母亲河系列活动,建立多层次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平台,不断扩大公众参与面。积极探索社会化的生态创建机制,充分发挥环保民间组织、志愿者队伍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2.深入开展区域性生态创建活动。积极倡导开展环保模范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森林城市、节水型城市等创建活动,努力营造优美的城市人居环境。积极推进生态村、生态乡镇、生态市县创建活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重生态创建实效,严把生态创建考核验收关。到2012年,力争累计创建600个以上省级生态乡镇,40%以上的城市达到省级以上环保模范城市要求,35%以上的县(市、区)达到省级生态县(市)建设标准,创建50个以上森林城市(城镇)。

三、环境保护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问题。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发展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运用现代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努力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全面实施《浙江省“十一五”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总体规划》,以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深入实施“991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循环经济百个重点项目建设,逐步完善循环经济法规政策和标准,大力推进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争创全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定期更新高耗能、高污染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的淘汰目录,严格执行落后生产能力限期淘汰制度。制定实施印染、造纸、化工、医药、制革、电镀、食品酿造和电力(热电)等重点污染行业地方准入标准,严格控制单位产品排污量,推动企业调整产品结构。

(二)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严格执行分区环境准入政策。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开发和环境管理政策,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准入区,要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限制准入区,要坚持保护优先,严格限制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规模,禁止新上高污染工业项目,适度发展先进制造业,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准入区,要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前提下,优化布局,有序推进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优化准入区,要依据环境容量,调整优化城乡布局和产业结构,确保环境功能达标。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抓紧制定实施《浙江省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三)继续强化环境法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环境、依法保护生态、依法治理污染,加快推进环保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建设,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研究提高排污许可证实施的力度和法律地位的办法和途径。继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更多地采取“飞行监测”等突击性的执法方式。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部门联合执法和重点环保案件移送督办机制,通过挂牌督办、事后督察、责任追究等措施,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的作用,继续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监督生态环保工作。

(四)继续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切实加强运行监管。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规划各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泥等集中处理设施。研究出台《浙江省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建立健全污水厂进出水监测体系和监管网络系统,确保污水收集率、处理率、达标率达到要求。健全固体废弃物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设分类收集系统。20*年前,县以上城市全面建成固体废弃物收集中心,配套设立社区固体废弃物回收点。加快推进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一体化、标准化,继续完善城乡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体系,城镇周边农村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要积极实施区域一体化污水处理,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置也要加快实现城乡一体化处置。深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和特许经营制度。

(五)加快建设现代化的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提升环境监管水平。继续加强各级环境监控中心的技术和装备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联网、全天候实时监控的现代化环境监管网络。强化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监控数据在环境执法、环境统计、总量核算和环境科研等方面的作用。完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提高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加大农村环境监测力度,重点加强土壤、主要农产品基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增加对县级以上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和空气中特殊污染因子的自动监测。扩大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面,到2012年,再增加1500家工业企业纳入监测监控范围。新扩建项目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作为环保“三同时”的重要内容。

(六)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建设省环境应急和指挥中心,完善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建立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决策系统和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及信息传输系统。以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建立固定污染源排查机制,强化化学品运输等流动源的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环境应急装备建设,不断强化应急技术储备。加强特殊污染因子、饮用水源有机污染物的分析监测装备建设,提高分析监测能力。在特殊敏感地区,建立以特殊污染因子自动监控为重点的预警系统。建成华东区域二恶英监测中心和全省放射性废物库。完善核应急指挥系统和辐射污染应急监测系统,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水平和处置能力。

(七)加强环保科技平台建设,切实强化环保科技支撑。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力量在环保科研中的作用,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环保科技创新,着力提高污染治理与防治技术及其产业化水平。积极争取国家水专项项目,集中力量开展水污染防治等重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力争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加快实施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重点推广电镀印染废水回用、污泥处置、水煤浆锅炉、养殖业排泄物处置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大力培养引进环保科技人才,不断提高环保科研人员和技术成果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提升环境保护专业化水平。坚持以改革的思路,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制定出台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以各种方式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以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设备制造业、环保科技咨询、环保“第三方治理”为重点,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特色优势明显、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产业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力争到20*年底,全省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普遍推行第三方管理。紧紧依靠科技创新,加快实现在线监测监控等环保设备的国产化、产业化。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污染设施专业化运营。加快培育环保咨询业市场,在建设项目决策和污染治理工程实施中推行咨询报告制度。

(九)健全完善环保经济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和土地等经济政策,加快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上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电力(热电)行业脱硫成本补偿等制度。把环保信用纳入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绿色信贷、绿色财税、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扩张。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机制,开展森林碳汇试点工作,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加快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价格和收费机制,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服务性收费,逐步提高工业企业排污收费标准。对超标排污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严格执行加倍收费。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治理、改造、搬迁、转产或关闭。实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及投资政策,进一步完善鼓励环保型产品开发、有机肥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十)积极培育发展生态文化,不断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大力弘扬生态文明基本理念,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教育,广泛普及生态环保基本知识。建设一批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深入开展环保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活动。各级行政学院、干部学校要将环境保护政策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自觉履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职责。深入开展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全民行动,大力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形成崇尚自然、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环境信访举报受理查处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十一)创新生态环保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把生态环保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本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生态环保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附件1中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年度计划,进一步把相关工作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各地市。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完善考核机制,把本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纳入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与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安排相挂钩。加快推进各项生态环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使各项政策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全面实施省对主要水系源头所在市、县(市、区)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研究出台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重点公益林建设等重点生态环保工程的财政补助政策。各级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经济增长速度,重点支持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基础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监察。